為了幫助考生系統的復習2014年二級建造師考試課程全面的了解二級建造師考試教材的相關重點,本文整理二級建造師考試科目《建設工程法規及相關知識》相關知識點,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2Z201042掌握企業資質等級許可制度
2Z201043掌握建筑業專業人員執業資格制度
2Z201044掌握工程發包制度
三、禁止將建設工程肢解發包和違法采購
(一)禁止發包單位將建設工程肢解發包
肢解發包指的是建設單位將應當由一個承包單位完成的建設工程分解成若干部分發包給不同的承包單位的行為。
由于肢解發包存在上面這些弊端,所以,《建筑法》第24條規定,“禁止將建筑工程肢解發包,不得將應當由一個承包單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發包給幾個承包單位”。
重點解析:
此處要把握住“肢解發包”的本質,即“應當有一家單位完成的,包給了幾家”。例如,對于房屋建筑工程,發包人將一樓的施工包給了一家施工單位,將二樓的施工包給了另一家施工單位,這就是肢解發包。
但是,我們也不能因此就認為一個工程只能發包給一家施工單位。例如,某高速公路施工項目分為幾個標段,分別發包給了幾家施工單位,這不能認為是肢解發包,而應當認為是平行承發包模式。
對于肢解發包的弊端,我們能夠做到理解即可,不需要記憶。
2Z201045掌握工程承包制度
二、聯合承包
有一些工程項目并不是一家承包商就能夠完成的,這就需要兩家或者兩家以上的承包商合作完成,其主要的模式就是組成聯合體共同承包。《建筑法》第27條規定:“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結構復雜的建筑工程,可以由兩個以上的承包單位聯合共同承包。”
(一)聯合體中各成員單位的責任承擔
1.內部責任
組成聯合體的成員單位投標之前必須要簽訂共同投標協議,明確約定各方擬承擔的工作和責任,并將共同投標協議連同投標文件一并提交招標人。依據《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聯合體投標未附聯合體各方共同投標協議的,由評標委員會初審后按廢標處理。
2.外部責任
《建筑法》第27條同時規定:“共同承包的各方對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擔連帶責任。”
依據《民法通則》第87條的規定,負有連帶義務的每個債務人,都負有清償全部債務的義務,履行了義務的人,有權要求其他負有連帶義務的人償付他應當承擔的份額。
重點解析:
這里需要掌握以下幾點:
1.“兩個以上”的含義
盡管《建筑法》的原文并沒有談是否包含兩個,但是其本意以及實踐都證明是包含“兩個”的。也即兩個、三個乃至更多。
2.要深刻理解“連帶責任”的含義
這個詞是很重要的詞,我們在前文都已經強調了,這里就不重復強調了。可以參見1Z301034 掌握債權制度。
3.注意這幾個字:“對承包合同的履行”
如果沒有這幾個字,就意味著工程承包的各方要承擔連帶責任,其意義就已經擴展為共同承包的各個公司之間要承擔連帶責任了。這是不確切的,事實上,共同承包的各個公司僅僅就“共同承包的這個項目”承擔連帶責任而已。對于該項目以外的項目或其他責任并不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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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關注:2013年二級建造師成績查詢 2013年二級建造師合格標準 報考條件
(責任編輯:rh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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