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幫助考生系統的復習2013年二級建造師考試課程全面的了解二級建造師考試教材的相關重點,本文整理二級建造師考試科目《建設工程法規及相關知識》相關知識點,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第三部分 建設工程糾紛的處理
一、民事糾紛處理的方式考點解析
1、建設工程民事糾紛的處理方式主要有四種,分別是和解、調解、仲裁和訴訟。
2、訴訟參與人:原告、被告、第三人、證人、鑒定人、勘驗人等。
訴訟參加人:當事人(原告、被告、第三人)、訴訟代理人
3、、民事訴訟的基本特征
(1)公權性
(2)強制性
(3)程序性
4、仲裁的調整范圍僅限于民商事仲裁,勞動爭議仲裁(勞動仲裁)和農業承包合同糾紛仲裁(行政仲裁)不受《仲裁法》的調整。
5、下列糾紛不能仲裁:
(1)婚姻、收養、監護、扶養、繼承糾紛;
(2)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
6、仲裁的基本特點
(1)自愿性(仲裁協議、仲裁庭的組成)
(2)專業性(專家審案)
(3)靈活性(程序靈活)
(4)保密性(不公開審理、不公開判決)
(5)快捷性(“一裁終局”)
7、和解的適用
(1)自行和解
(2)仲裁和解:可根據和解協議作出裁決書,也可撤回仲裁申請
(3)訴訟和解:可制作調解書,也可撤訴
(4)執行和解:和解后反悔的,按原生效法律文書強制執行
8、調解形式
(1)法院調解(可強制執行)
(2)仲裁調解(可強制執行)
(3)民間調解(不可強制執行)
(4)行政調解(不可強制執行)
提示:訴訟和仲裁的任何階段都可以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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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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