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幫助考生系統的復習2013年二級建造師考試課程全面的了解二級建造師考試教材的相關重點,本文整理二級建造師考試科目《建設工程法規及相關知識》相關知識點,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債的消滅
1.履行
2.抵銷
3.提存
4.混同
5.免除債權人放棄債權
6.當事人死亡
(1)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贈償;
(2)延付或拒付租金;
(3)出售質量不合格商品未聲明的;
(4)寄存財物丟失或損毀的。
特殊訴訟時效
(1)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和技術進出口合同爭議為4年;
(2)海上貨物運輸向承運人要求賠償的請求權為1年。
訴訟時效的中止
時效繼續計算內涵: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六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從原因消除之日起,時效繼續計算。
訴訟時效中止,應當同時滿足以下兩個條件:
(1)權利人客觀上不能行使請求權;
(2)發生在訴訟期的最后6個月。2.訴訟時效的中斷——時效重新計算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導致訴訟時效中斷的情形包括以下三種:
(1)起訴
①向法院;
②向仲裁機構。
(2)債權人提出要求
①向債務人本人提出;
②債務保證人;
③債務人的代理人;
④財產代管人。
(3)債務人同意履行義務
①表示同意履行;
②明確承認了債務的存在;
③同意分期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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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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