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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效合同的認定與處理
(1)合同無效的概念
合同無效,是指雖經合同當事人協商訂立,但因其不具備或違反了法定條件,法律規定不承認其效力的合同。
(2)合同無效的法律規定
《合同法》第52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3)合同中免責條款無效的法律規定
1)合同中免責條款,是指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免除或者限制其未來責任的合同條款。免責條款無效,是指沒有法律約束力的免責條款。
2)《合同法》第53條規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①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
法律之所以規定上述兩種情況的免責條款無效,原因有二:一是這兩種行為具有一定的社會危害性和法律的譴責性;二是這兩種行為都可能構成侵權行為責任,如果當事人約定這種侵權行為可以免責,就等于以合同的方式剝奪了當事人合同以外的合法權利。
我國處理勞動爭議的程序
我國處理勞動爭議的程序通常為:協商、調解、仲裁和訴訟。
一、協商
勞動爭議發生后,當事人首先應當協商解決。協商一致的,當事人可以形成和解協議。但和解協議不具有強制執行力,需要當事人自覺履行。協商不是處理勞動爭議的必要程序,當事人協商不成或不愿協商的,可以依法申請調解和仲裁。
二、調解
《勞動法》規定,在用人單位內,可以設立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由職工代表、用人單位代表和工會代表組成。
勞動爭議發生后,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經調解達成協議的,由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制作調解書。與和解協議一樣,調解書也不具備強制執行力,只能靠當事人自覺履行。調解也不是處理勞動爭議的必要程序,當事人不愿調解或調解不成的,可直接依法申請仲裁。
三、仲裁
勞動爭議發生后,當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申請勞動爭議仲裁,應當在法律規定的仲裁時效內提出,根據《勞動法》第82條規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仲裁裁決一般應在收到仲裁申請的60日內作出。對仲裁裁決無異議的,當事人必須履行。
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逾期不起訴的,仲裁裁決即發生法律效力。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四、訴訟
《勞動法》第83條規定,“勞動爭議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勞動爭議發生后,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用人單位設立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由職工代表、用人單位代表和工會代表三方組成,調解委員會主任由工會代表擔任。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調解本單位內發生的勞動爭議。
勞動爭議仲裁與《仲裁法》規定的仲裁存在本質的區別。
仲裁委員會由勞動行政主管部門的代表、工會的代表和政府指定的經濟綜合管理部門的代表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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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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