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幫助考生更好的復習2011年一級建造師考試,此處特地整理編輯了2011年一級建造師考試中水利水電輔導資料,希望可以對參加2011年一級建造師考試的各位同學有所幫助!
【案例1F420200-1】
1F420200技術和管理以及法規在水利水電工程招標投標與合同管理上的綜合運用
1F420201掌握水利水電工程招標與投標
1F420202掌握水利水電工程支付與結算
1F420203掌握水利水電工程擔保、保險及風險
1F420204掌握水利水電工程變更、違約、索賠及爭議解決
招標投標與合同管理案例分析要點:
(1)招標投標與評標分析;
(2)合同條款分析;
(3)工程變更及價格調整;
(4)違約責任分析;
(5)索賠因素分析及索賠處理;
(6)爭議事項合理性分析及解決的途徑與方法。
【案例1F420200-1】
1.背景
某水利水電工程項目,發包人與承包人依據《水利水電土建工程施工合同條件》簽訂了施工承包合同,合同價格4000萬元(含臨建固定總價承包項目200萬元)。合同中規定:
(1)工程預付款的總額為合同價格的10%,開工前由發包人一次付清;
工程預付款按合同條件中的公式
扣還,其中F1=20%,F2=90%。
式中R——每次進度付款中累計扣回的金額;
A——工程預付款總金額;
C——合同累計完成金額。
(2)發包人從第一次支付工程款起按10%的比例扣保留金,直至保留金總額達到合同價的5%為止。
(3)物價調整采用調價公式法。
(4)材料預付款按發票值的90%支付;材料預付款從付款的下一個月開始扣還,六個月內每月扣回六分之一。
(5)利潤率為7%。
(6)工程量清單中,對施工設備的進場和撤回、人員遣返費用等,未單獨列項報價。
合同執行過程中,由于發包人違約合同解除。合同解除時的情況為:
(1)承包人已完成工程量清單中合同額2200萬元。
(2)臨建項目已全部完成。
(3)合同履行期間價格調整差額系數為0。02。
(4)承包人近期為工程合理訂購某種材料300萬元,人庫已三個月;合同解除時,該種材料尚有庫存50萬元。
(5)承包人已為本工程永久設備簽訂了訂貨合同,合同價為50萬元,并已支付合同定金10萬元。
(6)承包人已完成一個合同內新增項目100萬元(按當時市場價格計算值)。
(7)承包人按合同價格已完成計日工10萬元。
(8)承包人的全部進場費為32萬元。
(9)承包人的全部設備撤回承包人基地的費用為20萬元;由于部分設備用到承包人承包的其他工程上使用(合同中未規定),增加撤回費用5萬元。
(10)承包人人員遣返總費用為10萬元。
(11)承包人已完成的各類工程款和計日工等,發包人均已按合同規定支付。
(12)解除合同時,發包人與承包人協商確定:由于解除合同造成的承包人的進場費、設備撤回、人員遣返等費用損失,按未完成合同工程價款占合同價格的比例計算。
2.問題
(1)合同解除時,承包人已經得到多少工程款?
(2)合同解除時,發包人應總共支付承包人多少金額?(包括已經支付的和還應支付的)
(3)合同解除時,發包人應進一步支付承包人多少金額?
3.分析與答案
(1)合同解除時,承包人已經得到的工程款為發包人應支付的款項金額與發包人應扣款項的金額之差。
1)發包人應支付的款項金額3020.2萬元。
其中:
①承包人已完成的合同工程量清單金額2200萬元(含臨建工程費200萬元)。
②新增項目100萬元。
③計日工10萬元。
④價格調整差額(2000+10)×0。02=40.2萬元。
⑤材料預付款300×90%=270萬元。
⑥工程預付款4000×10%=400萬元。
2)發包人應扣款項的金額550.7萬元。
其中:
①工程預付款扣還:
合同解除時,累計完成合同工程金額:
C=2200+100+10=2310萬元)>FS=0.2×4000=800萬元
累計扣回工程預付款:
R=4000×10%/(0.9-0.2)×4000×(2310—0.2×4000)=215.7萬元
②材料預付款扣還:270×:×3=135萬元。
③扣保留金:
2310×10%=231萬元>4000×5%=200萬元(保留金總額)
故已扣保留金200萬元。
故承包商已經得到的工程款為:
應支付的款項金額一應扣款項的金額=3020.2-550.7=2469.5萬元
(2)合同解除時,發包人應總共支付承包人金額2555.9萬元。其中包括:
1)承包人已完成的合同金額2200萬元。
2)新增項目100萬元。
3)計日工10萬元。
4)價格調整差額(2000+10)×0.02=40.2萬元。
5)承包人的庫存材料50萬元(一旦支付,材料歸發包人所有)。
6)承包人訂購設備定金10萬元。
7)承包人設備、人員遣返和進場費損失補償:[(4000-2200)/4000]×(20+10+32)=27.9萬元。
8)利潤損失補償:(4000-2000)×7%/(1+7%)=117.8萬元。
(3)合同解除時,發包人應進一步支付承包人金額為總共應支付承包人金額與承包人已經得到的工程款之差,即2555.9-2469.5=86.4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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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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