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點55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生產及施工現場管理相關法規
事故報告
★事故發生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后,應當于1h內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逐級上報事故情況,每級上報的時間不得超過2h。事故報告后出現新情況的,應當及時補報。自事故發生之日起30d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道路交通事故、火災事故自發生之日起7d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
事故調查
事故調查組應當自事故發生之日起60d內提交事故調查報告;特殊情況下,經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批準,提交事故調查報告的期限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期限最長不超過60d。
事故處理
重大事故、較大事故、一般事故,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應當自收到事故調查報告之日起15d內做出批復;特別重大事故,30d內做出批復;特殊情況下,批復時問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時間最長不超過30d。
專項方案及專家論證
★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專項方案應當由施工單位組織召開專家論證會。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施工總承包單位組織召開專家論證會。專家組成員應當由5名及以上符合相關專業要求的專家組成。本項目參建各方的人員不得以專家身份參加專家論證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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