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點5 建設工程債權制度
債的基本法律關系
債是按照合同的約定或者按照法律規定,在當事人之間產生的特定的權利和義務關系,享有權利的人是債權人,負有義務的人是債務人。債權人有權要求債務人按照合同的約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規定履行義務。
建設工程債的發生根據
★建設工程債產生根據有合同、侵權、無因管理和不當得利。
侵權,是指公民或法人沒有法律依據而侵害他人的財產權利或人身權利的行為。如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無因管理,是指管理人員和服務人員沒有法律上的特定義務,也沒有受到他人委托,自覺為他人管理事務或提供服務。
★不當得利,是指沒有法律上或者合同上的依據,有損于他人利益而自身取得利益的行為。得利者應當將所得的不當利益返還給受損失的人。
建設工程債的常見種類
施工合同債足發生在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之間的債。
買賣合同債,在建設工程活動中,會產生大量的買賣合同,主要是材料設備買賣合同。
侵權之債,最常見的是施工單位的施工活動產生的侵權。如施工噪聲或者廢水廢棄物排放等擾民,可能對工地附近的居民構成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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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q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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