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背景
某市準備建設一座圖書館工程,建筑面積為8000m2,預計投資約1200萬元,建設工期為12個月,工程采用公開招標方式確定承包商。建設單位為節約開支,決定自行招標,并向當地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招標申請,得到批準,建設單位依照法定程序進行公開招標。
建設單位根據相關專家建議,要求參加投標單位的主體具備房建資質不得低于二級。
擬參加本項工程投標的五家單位中,A、B、E單位為房建二級資質,C單位為房建三級資質,D單位為房建一級資質,C單位的法定代表人為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某主要領導的同學,經C單位法定代表人私下運作,建設單位同意讓C單位和B單位組成聯合體承包工程,并向8單位暗示,如果不接受此聯合方案,將不考慮B單位中標。B單位無奈同意與C單位組成聯合體投標承包該工程,并將部分工程交由c單位施工。后8單位和C單位聯合投標成功。B與建設單位簽訂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B和C單位也簽訂了部分工程承包的協議。
問題
(1)本案建設單位準備自行招標,必須滿足什么條件?
(2)該案例中8和C單位組成的聯合體投標是否有效,為什么?
(3)在不考慮問題(2)提出事項的前提下,上述招標及后續施工過程中,有哪些不合法的問題?并分別給出理由。
參考解析(1)根據《招標投標法》第12條的規定,招標人自行辦理招標事宜需具備兩個基本條件:
1)具有編制招標文件的能力
2)具有組織評標的能力。
(2)B和C單位組成的聯合體無效。
根據《招標投標法》的規定,兩個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組成一個聯合體,以一個投標人的身份共同投標。聯合體各方均應具備招標項目要求具備的相應能力,同一專業的單位組成聯合體,按照資質等價較低的單位確定資質等級。本案項目中,B和c單位的投標聯合體不符合對投標單位主體的資質要求,所以是無效的。
(3)不合法問題一:該項目的建設單位強令指示B和C單位組成聯合體投標;
理由:《招標投標法》規定,招標人不得強制投標人組成聯合體共同投標,排斥了其他投標人可能的中標機會。
不合法問題二:建設單位向8單位暗示;
理由:招標人不得與投標人存在串通行為,屬不正當競爭行為。
不合法問題三:B單位與建設單位簽訂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理由:聯合體中標的,聯合體各方應當共同與招標人簽訂合同。
不合法問題四:B和C單位中標后簽訂部分工程承包協議;
理由:聯合體各方應當在投標前簽訂共同投標協議,明確約定各方擬承擔的工作和責任,并提交給招標人。而不是事后簽訂部分工程承包協議。
(責任編輯:pg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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