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項名稱 | 建造師執業資格注冊(北京市) |
事項依據 |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
許可時限 | 一級建造師執業資格注冊5個工作日; 注冊證書變更、注銷注冊、遺失補辦或污損更換10個工作日 |
是否收費 | 本許可項目不收費 |
許可機關 | 一級建造師執業資格注冊由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受理、初審 |
辦理指南 | 辦理地址及電話 |
受理方式 | 網上提交,書面受理 |
(一)受理
申請人登錄中國建造師網(WWW.COC.GOV.CN)“一級建造師注冊管理系統”或“一、二級建造師臨時執業證書申請系統”上進行填報,打印相應申請表,并提交以下書面材料:
初始注冊提交:
1、申請人本人簽字確認的《一級建造師初始注冊申請表(1-1)》;
2、申請人身份證件(居民身份證或護照)復印件;
3、申請人的《一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證書》;
4、申請人的學歷證書復印件;
5、申請人與現聘用企業簽訂的勞動合同復印件或申請人所在單位出具的勞動、人事、工資關系證明;
6、逾期申請初始注冊的,還須提交近三年達到繼續教育要求的證明文件復印件。
申請材料要求:
申報材料由申請表和2、3、4、5、6部分合訂后的材料附件組成。
申請建筑、市政、礦業、機電專業注冊的,應當提交申請表一式二份和材料附件一式一份;申請鐵路、公路、港口與航道、水利水電、通信與廣電、民航專業注冊的,應當提交申請表一式三份和材料附件一式二份;申請鐵路、公路、港口與航道、水利水電、通信與廣電、民航專業增項注冊的,每增加一個專業應當增加申請表一式一份和材料附件一式一份。
上述材料提交復印件的,復印件需加蓋申請人現聘用企業公章,并同時提交原件,原件核驗后退回申請人。
變更注冊提交:
1、申請人本人簽字確認的《一級注冊建造師變更注冊申請表(3-1)》一式一份;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變更的,需提交申請表一式三份;
2、注冊證書原件及復印件、執業印章原件;
3、執業企業變更的,應當提供申請人與新聘用企業簽訂的聘用勞動合同復印件或申請人聘用企業出具的勞動、人事、工資關系證明,以及工作調動證明原件及復印件(與原聘用企業解除聘用合同或聘用合同到期的證明文件、退休人員的退休證明);
工作調動證明中應明確注明申請人是否在原聘用企業擔任施工項目負責人,所承建的建設工程項目是否已完成竣工驗收手續或已辦結項目移交手續;
4、注冊建造師姓名變更的,應當提供變更后的身份證明或公安機關戶籍管理部門出具的有效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5、申請人所在聘用企業名稱發生變更的,應當提供變更后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和企業所在地工商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企業名稱變更函復印件、《建造師變更申請表》一式四份以及申請人與更名后聘用企業簽訂的聘用勞動合同復印件或申請人聘用企業出具的勞動、人事、工資關系證明。
上述材料提交復印件的,復印件需加蓋申請人現聘用企業公章,并同時提交原件,原件核驗后退回申請人。
增項注冊提交:
1、申請人本人簽字確認的《一級建造師增項注冊申請表(4-1)》;
2、申請人的《一級建造師注冊證書》原件及復印件、執業印章原件;
3、申請人的《一級建造師專業類別考試合格證明》復印件;
4、申請人取得增項專業類別考試合格證明超過3年未注冊的,應當提供該專業最近一個注冊有效期繼續教育學習證明復印件。
申請材料要求:
申報材料由申請表和2、3、4部分合訂后的材料附件組成。
申請建筑、市政、礦業、機電專業增項注冊的,應當提交申請表一式二份和材料附件一式一份;申請鐵路、公路、港口與航道、水利水電、通信與廣電、民航專業增項注冊的,應當提交申請表一式三份和材料附件一式二份;每增加申請鐵路、公路、港口與航道、水利水電、通信與廣電、民航專業增項注冊的,應當增加申請表一式一份和材料附件一式一份。
上述材料提交復印件的,復印件需加蓋申請人現聘用企業公章,并同時提交原件,原件核驗后退回申請人。
重新注冊提交:
1、申請人本人簽字確認的《一級建造師重新注冊申請表(6-1)》;
2、申請人身份證件(居民身份證或護照)復印件;
3、申請人的《一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證書》原件;
4、申請人的學歷證書復印件;
5、申請人與現聘用企業簽訂的有效聘用勞動合同復印件或申請人所在單位出具的勞動、人事、工資關系證明;
6、達到繼續教育要求的證明文件復印件。
申請材料要求:
申報材料由申請表和2、3、4、5、6部分合訂后的材料附件組成。
申請建筑、市政、礦業、機電專業注冊的,應當提交申請表一式二份和材料附件一式一份;申請鐵路、公路、港口與航道、水利水電、通信與廣電、民航專業注冊的,應當提交申請表一式三份和材料附件一式二份;申請鐵路、公路、港口與航道、水利水電、通信與廣電、民航專業增項注冊的,每增加一個專業應當增加申請表一式一份和材料附件一式一份。
上述材料提交復印件的,復印件需加蓋申請人現聘用企業公章,并同時提交原件,原件核驗后退回申請人。
注冊證書、執業印章遺失補辦或污損更換提交:
1、《一級注冊建造師注冊證書、執業印章遺失補辦或污損更換申請表(7-1)》一式兩份;
2、申請人身份證件(居民身份證或護照)復印件一式兩份;
3、申請注冊證書、執業印章遺失補辦的,需提交省級以上報紙刊登的遺失聲明原件及復印件;
4、申請注冊證書污損更換的,需提交污損的注冊證書原件及復印件、執業印章原件。
上述材料提交復印件的,復印件需加蓋申請人現聘用企業公章,并同時提交原件,原件核驗后退回申請人。
注銷注冊提交:
1、《一級注冊建造師注銷注冊申請表(5-1)》一式兩份;
2、注冊證書、執業印章原件;
3、符合《注冊建造師管理規定》第十六、十七條所列情形之一的證明復印件。
上述材料提交復印件的,復印件需加蓋申請人現聘用企業公章,并同時提交原件,原件核驗后退回申請人。
標準: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
崗位職責及權限:
按照受理標準查驗申請材料。
符合標準的,予以受理,向申請人出具《受理通知書》,并將申請材料轉審查人員。
不符合標準但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不能當場更正的,向申請人出具《補正材料通知書》,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并將申請材料退回申請人。
申請事項不屬于本機關職權范圍或者無需取得行政許可的,向申請人出具《不予受理決定書》。
時限:即時
(二)審查
初始注冊標準:
1、申請人持有《一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證書》;
2、申請人受聘于一個具有建設工程施工或勘察、設計、監理、招標代理、造價咨詢獨立資質的法人單位(該單位工商注冊地應在北京市行政區域內);
3、未發現申請人存在《注冊建造師管理規定》(建設部第153號令)第十五條所列情形。
變更注冊標準:
申請人提交的資料符合建設部《注冊建造師管理規定》(建設部第153號令)、《一級建造師注冊實施辦法》(建市[2007]101號)和《關于發布〈注冊建造師執業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建市[2008]48號)的有關規定。
增項注冊標準:
1、申請人持有《一級建造師注冊證書》;
2、申請人持有《一級建造師專業類別考試合格證明》;
3、未發現申請人存在《注冊建造師管理規定》(建設部第153號令)第十五條所列情形。
重新注冊標準:
1、申請人持有人事部、建設部聯合頒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一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證書》;
2、申請人受聘于一個具有建設工程施工或勘察、設計、監理、招標代理、造價咨詢獨立資質的法人單位(該單位工商注冊地應在北京市行政區域內);
3、未發現申請人存在《注冊建造師管理規定》(建設部第153號令)第十五條所列情形。
注冊證書、執業印章遺失補辦或污損更換標準:
申請人提交的材料符合建設部《注冊建造師管理規定》(建設部第153號令)、《一級建造師注冊實施辦法》(建市[2007]101號)的有關規定。
注銷注冊標準:
申請人提交的材料符合建設部《注冊建造師管理規定》(建設部第153號令)、《一級建造師注冊實施辦法》(建市[2007]101號)的有關規定。
崗位職責及權限:
按照審查標準對受理人員移送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
符合標準的,簽署意見后將申請材料轉決定人員。
不符合標準的,書面寫明審查意見及理由后將申請材料轉決定人員。
時限: 2個工作日
(三)決定
標準:同審查標準
崗位職責及權限:
對行政許可申請作出決定。
同意審查意見的,簽署意見,轉告知人員。
不同意審查意見的,書面提出意見及理由,轉告知人員。
時限:2個工作日
(四)告知
崗位職責及權限:
對審核同意的,在1個工作日內制作《辦理結果通知書》,送達申請人,并按規定將有關材料報送建設部。
對審核不同意的,1個工作日內制作《辦理結果通知書》,寫明理由和申請人享有的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并將《辦理結果通知書》和申請材料退回申請人。
時限:1個工作日(不包括送達期限)。
(責任編輯:vstar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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