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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一級建造師考試建設工程法規相關知識精講12

發表時間:2011/6/14 13:41:52 來源:互聯網 點擊關注微信:關注中大網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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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幫助考生更好的復習2011年一級建造師考試,此處特地整理編輯了2011年一級建造師考試輔導資料,希望可以對參加2011年一級建造師考試的各位同學有所幫助!

(三)勞動者單方解除

根據《勞動法》第31、32條的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內的;

(2)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3)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同時,為防止勞動者濫用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而損害用人單位的利益,《勞動法》第102條還規定:“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事項,對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1Z301182~1Z301183

1Z301182掌握勞動保護的規定

一、勞動安全衛生

根據《勞動法》的有關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應當遵守如下有關勞動安全衛生的法律規定:

(1) 用人單位必須建立、健全勞動安全衛生制度。嚴格執行國家勞動安全衛生規程和標準,對勞動者進行勞動安全衛生教育,防止勞動過程中的事故,減少職業危害。

(2)勞動安全衛生設施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新建、改建、擴建工程的勞動安全衛生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3)用人單位必須為勞動者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和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對從事有職業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應當定期進行健康檢查。

(4)從事特種作業的勞動者必須經過專門培訓并取得特種作業資格。

(5)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必須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勞動者對用人單位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有權拒絕執行;對危害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行為,有權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二、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護

1.女職工的特殊保護

根據我國《勞動法》的有關規定,對女職工的特殊保護規定主要包括:

(1)禁止安排女職工從事礦山井下、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

(2)不得安排女職工在經期從事高處、低溫、冷水作業和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

(3)不得安排女職工在懷孕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中大網校一級建造師

(4)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產假。

(5)不得安排女職工在哺乳未滿一周歲的嬰兒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其他勞動,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

2.未成年工特殊保護

所謂未成年工,是指年滿16周歲未滿18周歲的勞動者。根據我國《勞動法》的有關規定,對未成年工的特殊保護規定主要包括:

(1)不得安排未成年人從事礦山井下、有毒有害、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

(2)用人單位應當對未成年工定期進行健康檢查。

【案例】由于試驗任務繁重,某路橋公司招聘了兩個15周歲的男孩幫助施工單位的試驗人員做試驗。你認為施工單位的行為是否合法?

分析:不合法。

依據《勞動法》,施工單位可以聘用未成年工,未成年工指的是年滿16周歲未滿18周歲的勞動者。但是卻不可以聘用不足16周歲的勞動者,后者我們俗稱為“童工”。

1Z301183掌握勞動爭議的處理

勞動爭議,是指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因實現勞動權利和履行勞動義務而發生的糾紛。我國《勞動法》第77條第1款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也可以協商解決。”據此,我國處理勞動爭議的程序通常為:協商、調解、仲裁和訴訟。

一、協商

勞動爭議發生后,當事人首先應當協商解決。協商一致的,當事人可以形成和解協議。但和解協議不具有強制執行力,需要當事人自覺履行。協商不是處理勞動爭議的必要程序,當事人協商不成或不愿意協商,可以依法申請調解和仲裁。

二、調解

《勞動法》規定,在用人單位內,可以設立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由職工代表、用人單位代表和工會代表組成。

勞動爭議發生后.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經調解達成協議的.由勞動爭議調解委會制作調解書。與和解協議一樣.調解書也不具備強制執行力,只能靠當事人自覺履行。調解也不是處理勞動爭議的必要程序,當事人不愿調解或調解不成的,可“接依法申請仲裁。

三、仲裁

勞動爭議發生后,當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申請勞動爭議仲裁,應當在法律規定的仲裁時效內提出,根據《勞動法》第82條規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仲裁裁決一般應在收到仲裁申請的60日內作出。對仲裁裁決無異議的.當事人必須履行。

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逾期不起訴的,仲裁裁決即發生法律效力。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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