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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01030 建設工程代理制度
在建設工程活動中,通過委托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的情形較為常見。因此,了解和熟悉有關代理的基本法律知識是十分必要的。
12301031代理的法律特征和主要種類
《民法通則》規定,公民、法人可以通過代理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被代理人對代理人的代理行為,承擔民事責任。
所謂代理,是指代理人在被授予的代理權限范圍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與第三人實施法律行為,而行為后果由該被代理人承擔的法律制度。代理涉及三方當事人,即被代理人、代理人和代理關系所涉及的第三人。
12301030 建設工程代理制度13
一、代理的法律特征
代理具有如下的法律特征:
(一)代理人必須在代理權限范圍內實施代理行為
代理人實施代理活動的直接依據是代理權。因此,代理人必須在代理權限范圍內與第三人或相對人實施代理行為。
代理人實施代理行為時有獨立進行意思表示的權利。代理制度的存在,正是為了彌補一些民事主體沒有資格、精力和能力去處理有關事務的缺陷。如果僅是代為傳達當事人的意思表示或接受意思表示,而沒有任何獨立決定意思表示的權利,則不是代理,只能視為傳達意思表示的使者。
(二)代理人應該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代理行為
《民法通則》規定,代理人應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對外實施代理行為。 代理人如果以自己的名義實施代理行為,則該代理行為產生的法律后果只能由代理人自行承擔。那么,這種行為是自己的行為而非代理行為。
(三)代理行為必須是具有法律意義的行為
代理人為被代理人實施的是能夠產生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系,產生法律后果的行為。如果是代理人請朋友吃飯、聚會等,不能產生權利義務關系,就不是代理行為。
(四)代理行為的法律后果歸屬于被代理人
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同第三人進行的具有法律意義的行為,在法律上產生與被代理人自己的行為同樣的后果。因而,被代理人對代理人的代理行為承擔民事責任。
二、代理的主要種類
代理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一)委托代理
委托代理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權。因委托代理中,被代理人是以意思表示的方法將代理權授予代理人的,故又稱“意定代理”或“任意代理”。
(二)法定代理
法定代理是指根據法律的規定而發生的代理。例如,《民法通則》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規定行使代理權。
(三)指定代理
指定代理是根據人民法院或有關單位的指定而發生的代理,常發生在訴訟中。例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67條規定,在訴訟中,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事先沒有確定監護人的,可以由有監護資格的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在他們之間指定訴訟中的法定代理人。
指定代理人按照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單位的指定行使代理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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