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幫助考生更好的復習2011年一級建造師考試,此處特地整理編輯了2011年一級建造師考試中建設工程法規及相關知識輔導資料,希望可以對參加2011年一級建造師考試的各位同學有所幫助!
四、對本案處理意見的具體分析
對本案,我們可以根據有關的法律規定,進行以下幾點分析:
(一)原告甲沒有經過有關部門的批準,在小區樓旁擅自建房的行為,違法了《城市規劃法》第40條的規定,應當受到城市規劃部門的行政處罰。
(二)城市規劃部門應當根據《城市規劃法》的規定,對甲的行政違法行為,依法作出相應的處罰。
(三)對違章建筑的認定和處理,是行政主管機關—城市規劃部門的法定職責。其他任何公民、法人都沒有這種職責和權力,都不能以違章建筑不合法為由,故意實施毀損行為。這種違法行為的結果,給原告甲的合法權益造成了實際損失。
(四)如果原告甲的行為確實影響了被告乙的生活,則被告乙應當采取正當的途徑和手段加以解決:或者與甲進行協商,或者向主管部門請求解決,也可以通過訴訟程序來解決。但是,不能采取違法的方式來加以解決。對由于自己以非法的方式加以解決,而給對方的合法權益造成的損失,行為人應當承擔響應的民事責任。
(五)由于原告甲的擅自建房行為同樣具有違法性,所以對甲的損失,應當進行具體分析,作出合法損失和非法損失的具體區分:對甲由于乙的擅自拆除行為而擴大的損失,依法應當予以保護,故乙對甲的此部分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對甲由于自己的擅自建房行為而使自己獲得的非法增值部分,則不應當予以保護,故乙對此部分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六)鑒于以上分析,對本案在實體上應當作出以下處理:
(1)由于原告甲的小房,系沒有經過批準的違章建筑,故對原告甲的第1項“恢復小房的原狀”的訴訟請求,不應當予以支持,更不能“恢復原狀”,而應當判決駁回。 (2)由于原告甲的擅自建設行為和被告乙的擅自拆毀行為,均為違法行為,故:對原告甲由于擅自建設行為而帶來的利益,不應當予以賠償;對由于被告乙的擅自拆毀行為而給原告甲擴大的損失,被告乙應當給予賠償。所以,本案應當判決被告乙賠償原告甲250元的實際經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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