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點58 建筑工程主體結構工程的相關標準
砌體結構工程施工質量管理的有關規定
★當在使用中對水泥質量有懷疑或水泥出廠超過三個月(快硬硅酸鹽水泥超過一個月)時,應復查試驗,并按其結果使用。不同品種的水泥,不得混合使用。嚴禁采用脫水硬化的石灰膏;建筑生石灰粉、消石灰粉不得替代石灰膏配制水泥石灰砂漿。砌筑磚砌體時,磚應提前l一2d適度濕潤。嚴禁使用干磚或吸水飽和狀態的磚砌筑。
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質量管理的有關規定
★結構混凝土的強度等級必須符合設計要求。用于檢查結構構件混凝土強度的試件應在混凝土的澆筑地點隨機抽取。取樣與試件留置應符合下列規定:(1)每拌制100盤且不超過lOOm3的同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樣不得少于一次;(2)每工作班拌制的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不足100盤時,取樣不得少于一次;(3)當一次連續澆筑超過1000m3時,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每200m3取樣不得少于一次;(4)每一樓層、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樣不得少于一次;(5)每次取樣應至少留置一組標準養護試件,同條件養護試件的留置組數應根據實際需要確定。
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質量管理的有關規定
★(1)應在澆筑完畢后的12h以內對混凝土加以覆蓋并保濕養護;(2)混凝土澆水養護的時間:對采用硅酸鹽水泥、普通硅酸鹽水泥或礦渣硅酸鹽水泥拌制的混凝土,不得少于7d;對摻用緩凝型外加劑或有抗滲要求的混凝土,不得少于14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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