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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一級建造師考試法規相關知識真題及答案詳解2

發表時間:2011/10/17 13:45:01 來源:互聯網 點擊關注微信:關注中大網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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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幫助考生更好的復習2012年一級建造師考試,此處特地整理編輯了2012年一級建造師真題及答案,希望可以對參加2012年一級建造師考試的各位同學有所幫助!

11.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建設工程總承包單位完工后向建設單位出具質量保修書的時間為( )

A、竣工驗收合格后

B、提交竣工驗收報告時

C、竣工驗收時

D、交付使用時

【答案】B

【解析】本題是命題熱點。P297“一、建設工程質量保修書的提交時間及主要內容”第一句。

12.某建設工程施工項目招標文件要求中標人提交履約擔保,中標人拒絕提交,則應(  )。

A、按中標無效處理

B、視為放棄投標

C、按廢標處理

D、視為放棄中標項目

【答案】D

【解析】P96最上面“三、履約保證金”第三行。

13.王某的日工資為80元。政府規定2010年10月1日至7日放假7天,其中3天屬于法定休假日,4天屬于前后兩周的周末休息日。公司安排王某在這7天加班不能安排補休。公司應當向王某支付加班費合計(     )元。

A、560

B、1360

C、800

D、1120

【答案】B

【解析】P148第3段。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加班,應支付不低于200%的工資報酬;法定節假日安排工作的,支付不低于300%的工資報酬。

14.對于土方開挖工程,施工企業編制專項施工方案后,經(   )簽字后實施。

A、施工企業項目經理、現場監理工程師

B、施工企業技術負責人、建設單位負責人

C、施工企業技術負責人、總監理工程師

D、建設單位負責人、總監理工程師

【答案】C

【解析】P229正中間“二、編制安全專項施工方案”第2行尾巴。本段落為命題熱點,有三個要點應把握,輪番命題:哪兩個人簽字?哪三類專項施工方案要經過專家論證?誰組織專家論證?

15.當分包工程發生安全事故給建設單位造成損失時,關于責任承擔的說法,正確的是(   )

A、建設單位可以要求分包單位和總承包單位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B、建設單位與分包單位無合同關系,無權向分包單位主張權利

C、總承包單位承擔責任超過其應承擔份額的,有權向有責任的分包單位追償

D、分包單位只對總承包單位承擔責任

【答案】C

【解析】P101“四、總分包的連帶責任”,這題每年都考,但是有越出越爛的跡象。

16.甲公司向乙公司訂作一批預制板,乙開工不久,甲需要將預制板加厚,遂要求乙停止制作。關于甲權利義務的說法,正確的是(   )

A、甲應支付相應部分報酬

B、甲不得中途要求乙停止制作

C、甲應支付全部約定報酬

D、甲不用賠償乙的損失

【答案】A

【解析】P161最下面“3.依法賠償損失的義務”第一行。

17.下列責任種類中,屬于行政處罰的是(   )

A、管制

B、賠償損失

C、返還財產

D、罰款

【答案】D

【解析】P45~46,A屬于刑罰,BC屬于民事責任,D屬于行政處罰。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刑事責任種類的區分,每年考1分。

18.經定作人同意,承攬人將其承攬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關于責任承擔的說法,正確的是(   )

A、第三人就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負責

B、承攬人不再承擔責任

C、承攬人與第三人按完成工作成果的比例向定作人承擔責任

D、承攬人就該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負責

【答案】D

【解析】P160下面“(二)承攬人須以自己的設備、技術和勞動力完成所承攬的工作”第4行。

19.甲公司根據生效判決書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執行中與乙公司達成和解協議。和解協議約定:將乙所欠220萬元債務減少為200萬元,乙自協議生效之日起2個月內還清。協議生效2個月后,乙并未履行協議的約定。下列說法中,正確的是()

A、甲可向法院申請恢復原判決的執行

B、甲應向乙住所地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C、由法院執行和解協議

D、由法院依職權恢復原判決的執行

【答案】A

【解析】P323正中間“(三)執行和解”,考過4、5次了。

20.某項工程2007年開工,2008年年底竣工驗收合格,該工程項目經理王某2009年跳槽到其它公司。2011年王某被發現由于其故意在該工程施工期間違反國家有關質量管理規定,造成了一般質量事故,關于王某的法律責任的說法,正確的是()

A、應追究王某的刑事責任

B、可追究王某的民事責任

C、不應追究王某的行政責任

D、應追究王某的勞動責任

【答案】無正確答案

【解析】本題不嚴密,考核P276“四、構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責任”及 P81“七、注冊執業人員因過錯造成質量事故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72條規定:“違反本條例規定,注冊建筑師、注冊結構工程師、監理工程師等注冊執業人員因過錯造成質量事故的,責令停止執業1年;造成重大質量事故的,吊銷執業資格證書,5年以內不予注冊;情節特別惡劣的,終身不予注冊。”本條款規定了注冊執業人員違法執業的行政責任。本案中,王某的違法行為導致質量事故發生,應作出責令停止執業1年的行政處罰,C錯。

《刑法》137條規定:“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違反國家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準,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注意,本案中王某的違法執業行為,并未構成犯罪,因此,不承擔刑事責任。A錯。

D錯,法律責任中不存在勞動責任的說法。P141正中間“(二)用人單位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勞動合同法》39條規定,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用人單位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應注意到:勞動合同的解除權是形成權,并非債權請求權,不能等同于一種民事懲戒措施。何況本案中,勞動者已經離職,不存在隨時解除勞動合同的問題。

本題,命題人明顯是將B設置為正確選項。命題的依據是《侵權責任法》第6條或教材P45“一、民事責任的種類”第3行,“侵權責任是指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人身、財產而依法應當承擔的責任”。但本案不符合民事侵權的構成要件,王某不是適格的責任承擔主體,我認為建設單位可以就工程質量問題向施工單位主張,而不同意那種建設單位可以直接要求項目經理王某賠償損失的觀點。

也許命題人的理解是建設單位就質量問題向施工單位主張后,施工單位可以依法向有過錯的勞動者追償。我也不同意,因為與大多數人理解相反,我國《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從未規定過勞動者在工作中有過錯造成單位損失,單位可以要求賠償或追償的制度!這不是法律漏洞,法律不作該規定自有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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