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幫助考生更好的復習2011年一級建造師考試,此處特地整理編輯了2011年一級建造師考試中通信與廣電輔導資料,希望可以對參加2011年一級建造師考試的各位同學有所幫助!
通信與廣電工程合同變更處理
一、合同變更的起因
合同內容頻繁的變更是工程合同的特點之一。一個較為復雜的工程合同,實施中的變更可能有幾百項。合同變更一般主要有如下幾方面原因:
1.建設單位新的變更指令,對工程新的要求。例如建設單位有新的主意,建設單位修改項目總計劃,削減預算。
2.由于設計的錯誤,必須對設計圖紙作修改,這可能是由于建設單位要求變化,也可能是設計人員,監理工程師或承包商事先沒能很好地理解建設單位的意圖。
3.工程環境的變化,預定的工程條件不準確,要求實施方案或計劃變更。
4.由于產生新的技術和知識,有必要改變原設計、廠實施方案或實施計劃,或由于建設單位指令,或由于建設單位的原因造成承包商施工方案的變更。
5.政府部門對工程新的要求,如國家計劃變化、環境保護要求、、城市規劃變動等。
6.由于合同實施出現問題,必須調整合同目標,或修改合同條款。
7.合同雙方當事人由于倒閉或其他原因轉讓合同,造成合同當事人的變化。這通常是比較少的。
二、合同變更的處理要求
1.變更盡可能快地做出。在實際工作中,變更決策時間過長和變更程序太慢會造成很大的損失,常有這兩種現象:
(1)施工停止,承包商等待變更指令或變更會談決議。
(2)變更指令不能迅速做出、而現場繼續施工,造成更大的返工損失。
2.變更指令做出后,承包商應迅速、全面、系統地落實變更指令
3.對合同變更的影響作進一步分析。
三、合同變更范圍和處理程序
合同變更應有一個正規的程序,應有一整套申請、審查、批準手續。
(一)合同變更范圍
合同變更的范圍很廣,一般在合同簽訂后,所有涉及對工程范圍、進度、工程質量要求、合同條款內容、合同雙方責權利關系的變化等都可以被看作為合同變更。最常見的變更有兩種:
1.涉及合同條款的變更,合同條件和合同協議書所定義的雙方責權利關系,或一些重大問題的變更。這是狹義的合同變更,以前人們定義合同變更即為這一類。
2.工程變更,即工程的質量、數量、性質、功能、施工工序和實施方案的變化。
(二)合同變更處理程序
1.對重大的合同變更,由雙方簽署變更協議確定。
2.建設單位或工程師行使合同賦予的權力,發出工程變更指令。
工程變更的程序一般由合同規定。在合同條款中常常須做出工程變更程序圖。在國際工程中,承包合同通常都賦予建設單位(或工程師)以直接指令變更工程的權力。承包商在接到指令后必須執行,而合同價格和工期的調整由工程師和承包商在與建設單位協商后確定。
(三)合同變更中應注意的問題
通信與廣電工程合同爭議的解決
一、合同違約責任的劃分
合同在實施當中,受各種因素影響,難免雙方發生違約,產生爭議。當事人違約責任包括下列情況:
1.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合同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合同責任,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責任,而不論違約方是否有過錯責任
2.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對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當事人延遲履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不可抗力不是當然的免責條件。
3.當事人一方因第三方的原因造成違約的,應要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
4.當事人一方違約后,對方應當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否則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
二、合同違約的解決方法
合同當事人一方因合同違約會向對方提出索賠要求,另一方可能對此拒不接受,雙方當事人因此可能發生爭議。當事人對于合同爭議的解決,應執行施工合同規定的爭議解決辦法。合同爭議的解決辦法包括協商(和解)、調解、仲裁、訴訟。
(一)協商
(二)調解
當事人雙方對合同所約定的權利、義務發生爭議,經過協商后,不能達成和解協議時,依據法律規定,在經濟合同管理機關或有關部門、團體的主持下,通過對當事人說明教育,促使雙方互相做出適當的讓步,平息爭議,自愿達成和解協議。調解途徑有三種:
1.民間調解組織機構,仲裁委員會;
2.人民法院;
3.行政主管機關。
(三)仲裁
仲裁機構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對相互之間的經濟爭議,按照仲裁法律進行仲裁。仲裁的原則:自愿原則;公平合理原則,仲裁獨立原則;一裁終局原則。
(四)訴訟
當事人依法請求人民法院行使審判權,審理雙方發生的經濟爭議,做出有國家強制力的裁決,保證實現其合法權益。
【案例1L420123】
1. 背景
某施工單位承包了2km的通信管道建設工程,合同工期為6月1日至6月20日。合同約定施工過程中如遇暴雨等自然災害,建設單位可就施工單位所受的損失向施工單位提供補償。施工單位因施工人員不能按期到場使得開工時間推遲,于6月5日正式開工6月21日施工現場突然下了一場大暴雨,使得已經挖好的尚未敷設管道的500m管道溝被沖塌,施工單位因此需要重新開挖此段管道溝。工程最終于6月27日完工,并通過了工程驗收。
2.問題
(1)施工單位是否可以就被沖塌的管道溝需重新開挖而向建設單位提出追加工程量的要求?為什么?
(2)如果施工單位堅持就管道溝被沖塌一事向建設單位提出索賠要求,而建設單位又拒絕支付索賠,施工單位可以采取哪些方法解決爭議?
3.分析與答案
(1)施工單位不可以就管道溝被沖塌一事向建設單位提出工程量追加要求。因為此工程合同約定的工期是從6月1日至6月20日,由于施工單位自身的原因,工程未能按時開工,從而導致在施工過程中遇到大暴雨,使得施工單位未完成的工作量遭到破壞。如果施工單位按期開工,工程在合同規定的工期內應該可以完工。施工單位之所以在施工過程中遇到了大暴雨,完全是由于施工單位不能按期開工導致的。此種情況屬于施工單位延遲履行而造成的損失,因此不應該提出追加工程量的要求。
(2)如果施工單位堅持就管道溝被沖塌一事向建設單位提出索賠要求,而建設單位又拒絕支付此索賠,施工單位可以按照合同中約定的解決爭議的方法,采用協商、調解、仲裁或訴訟的方式解決此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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