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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的效力層級
法的效力層級,是指法律體系中的各種法的形式.Fh于制定的主體、程序、時問、適用范圍等的不同,具有不同的效力,形成法的效力等級體系。
(一)憲法至上
憲法是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憲法作為根本法和母法,還是其他立法活動的最高法律依據。任何法律、法規都必須遵循憲法而產生,無論是維護社會穩定、保障社會秩序,還是規范經濟秩序,都不能違背憲法的基本準則。
(二)上位法優于下位法
在我國法律體系中,法律的效力是僅次于憲法而高于其他法的形式。行政法規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儀次于憲法和法律,高于地方性法規和部門規章。地方性法規的效力,高于本級和下級地方政府規章。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區域內的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
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依法對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作變通規定的,在本自治地方適用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的規定。經濟特區法規根據授權對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作變通規定的,在本經濟特區適用經濟特區法規的規定。
部門規章之間、部門規章與地方政府規章之間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權限范圍內施行。
(三)特別法優于一般法
特別法優于一般法,是指公法權力主體在實施工權力行為中,當一般規定與特別規定不一致時,優先適用特別規定。《立法法》規定,同一機關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特別規定與一般規定不一致的,適用特別規定.
(四)新法優于舊法
新法、舊法對同一事項有不同規定時,新法的效力優于舊法。《立法法》規定,同一機關制定的法津、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新的規定與舊的規定不一致的,適用新的規定。
(五)需要由有關機關裁決適用的特殊情況
法律之問對同一事項的新的一般規定與舊的特別規定不一·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時。Fh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裁決。
行政法規之問對同一事項的新的一般規定與舊的特別規定不一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時,由固務院裁決。
地方性法規、規章之間不一致時,由有關機關依照下列規定的權限作出裁決:(1)同一機關制定的新的一般規定與舊的特別規定不一致時,由制定機關裁決。(2)地方性法規如果規章之間對同一事項的規定不一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時,由國務院提出意見.國務院認為應當適用地方性法規的.應當決定在該地方適用地方性法規的規定;認為應當適用部門規章的,應當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裁決。(3)部門規章之問、部門規章與地方政府規章之問對同一事項的規定不一致時,由國務院裁決。
根據授權制定的法規與法律規定不一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時,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裁決。
(六)備案和審查
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應當在公布后的30日內,依照《立法法》的規定報有關機關備案。
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認為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同憲法或者法律相抵觸的可以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書面提出進行審查的要求,由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分送有關的專門委員會進行審查、提出意見。其他國家機關和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以及公民認為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同憲法或者法律相抵觸的,可以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書面提出進行審查的建議,由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進行研究,必要時,送有關的專門委員會進行審查、提jl-l意見。
全同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在審查中認為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同憲法或著法律相抵觸的,可以向制定機關提出書面審查意見;也可以由法律委員會與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召開聯合審查會議,要求制定機關到會說明情況,再向制定機關提出書面審查意見,制定機關應當在兩個月內研究提出是否修改的意見,并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法律委員會和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反饋。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法律委員會和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查認為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同憲法或者法律相抵觸而制定機關不予修改的,可以向委員長會議提出書面審查意見和予以撤銷的議案,由委員長會議決定是否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決定。
12301013建設法律、行政法規和相關法律的關系
建設法的定義
建設法是調整國家行政管理機關、法人、法人以外的其他組織、公民在建設活動中產'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建設法律和建設行政法規構成了建設法的主體。建設法是以市場經濟中建設活動產生的社會關系為基礎,規范國家行政管理機關對建設活動的監管、市場主體之間經濟活動的法律法規。
建設法律、行政法規與所有的法律部門都有一定的關系,比較重要的是與行政法、民法商法、社會法的關系。
二、建設法律、行政法規與行政法的關系
建設法律、行政法規在調整建設活動中產生的社會關系時,會形成行政監督管理關系。行政監督管理關系是指國家行政機關或者其正式授權的有關機構對建設活動的組織、監督、協調等形成的關系。建設活動事關國計民生,與國家、社會的發展,與公民的工作、生活以及生命財產的安全等,都有直接的關系。因此,國家必然要對建設活動進行監督和管理。古今中外,概莫能外。
我國政府一直高度重視對建設活動的監督管理。在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都設有專門的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對建設活動的各個階段依法進行監督管理,包括立項、資金籌集、勘察、設汁、施工、驗收等。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也承擔J-相應的建設活動監督管理的任務。行政機關在這些監督管理中形成的社會關系就是建設行政監督管理關系。
建設行政監督管理關系是行政法律關系的重要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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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一級建造師考試建設工程項目管理模擬訓練匯總3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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