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點57 調解、和解制度
調解的規定
我國的調解方式主要有人民調解、行政調解、仲裁調解、法院調解和專業機構調解等。
★人民調解的基本原則是:(1)當事人自愿原則;(2)當事人平等原則;(3)合法原則;(4)尊重當事人權利原則。
人民調解委員會是村民委員會和居民委員會下設的調解民間糾紛的群眾性自治組織,在人民政府和基層人民法院指導下進行工作。
★行政調解屬于訴訟外調解。行政調解達成的協議也不具有強制約束力。
★當事人自愿調解的,仲裁庭應當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作出裁決。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制作調解書或者根據協議的結果制作裁決書。調解書與裁決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即發生法律效力。
和解的規定
和解與調解的區別在于:和解是當事人之間自愿協商,達成協議,沒有第三人參加,而調解是在第三人主持下進行疏導、勸說,使之相互諒解,自愿達成協議。
在執行中,雙方當事人自行和解達成協議的,執行員應當將協議內容記入筆錄,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和解協議的,人民法院町以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恢復對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責任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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