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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01023企業法人與項目經理部的法律關系
從項目管理的理論上說,各類企業都可以設立項目經理部,但施工企業設立的項目經 理部具有典型意義,是建造師需要掌握的知識。
一、項曰經理部的概念和設立
項日經理部是施工企業為了完成某項建設工程施工任務而設立的組織。項目經理部是 由一個項目經理與技術、生產、材料、成本等管理人員組成的項目管理班子,是一次性的具有彈性的現場生產組織機構。對于大中型施工項目,施工企業應當在施工現場設立項目經理部;小型施工項目,可以由施工企業根據實際情況選擇適當的管理方式。施]j企業應 當明確項日經理部的職責、任務和組織形式。
項目經理部不具備法人資格,而是施工企業根據建設工程施工項目而組建的非常設的 F-屬機構。項目經理根據企業法人的授權,組織和領導本項目經理部的全面工作。
二、項目經理是企業法人授權在建設工程施工項目上的管理者
企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職務行為可以代表企業法人。由于施工企業同時會有數 個、數十個甚至更多的建設工程施工項目在組織實施,導致企業法定代表人不可能成為所有施工項目的直接負責人。因此,在每個施工項目上必須有一個經企業法人授權的項目經理。施_廠.企業的項目經理,是受企業法人的委派,對建設工程施工項目全面負責的項目管理者,是一一種施工企業內部的崗位職務。
建設工程項目上的生產經營活動,必須在企業制度的制約下運行;其質量、安全、技術等活動.須接受企業相關職能部門的指導和監督。推行項目經理責任制,絕不意味著可以搞“以包代管”。過分強調建設_工.程項目承包的自主權,過度下放管理權限,將會削弱
施工企業的整體管理能力,給施工企業帶來諸多經營風險。
三、項目經理部行為的法律后果由企業法人承擔
由于項目經理部不具備獨立的法人資格,無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所以,項目經理部行為的法律后果將由企業法人承擔。例如:項目經理部沒有按照合同約定完成施_丁任務,則應由施工企業承擔違約責任;項目經理簽字的材料款,如果不按時支付,材料供應商應當以施工企業為被告提起訴訟。
【案例】
1.背景
地處A市的某設計院承擔了坐落在B市的某項“設計一采購一施工”承包任務。該設計院將工程的施工任務分包給B市的某施工單位。設計院在施工現場派駐了包括甲在內的項目管理班子,施工單位則由乙為項目經理組成了項目經理部。施工任務完成后,施工單位以設計院尚欠工程款為由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主要依據是有甲簽字確認的所增加的工程量。設計院認為甲并不是該項目的設計院.方的項目經理,不承認甲簽字的效力。經查實,甲既不是合同中約定的設計院的授權負責人,也沒有設計院的授權委托書。但合同中約定的授權負責人基本沒有去過該項目現場。事實上,該項目一直由甲實際負責,且有設計院曾經認可甲簽字付款的情形。
2.問題
設計院是否應當承擔付款責任,為什么?
3.分析
設計院應當承擔付款責任。因為,由于設計院方面的管理原因,讓施工單位認為甲具有簽字付款的權力,致使本案付款糾紛的出現。《民法通則》第43條規定:“企業法人對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員的經營活動,承擔民事責任。”由于種種原因,我國目前經常存在著名義上的項目負責人經常不在現場的情況。本案的真實背景是設計院認為甲被施工單位買通而拒絕付款。本案對施工單位的教訓是:施工單位需要讓發包或總包單位簽字時,一定要找其授權人;如果發包或總包單位變更授權人的,應當要求發包單位完成變更的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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