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一級建造師建設工程法規及相關知識考點解析
工程變更價款的確定方法
⑴我國現行工程變更價款的確定方法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約定的工程變更價款的確定方法如下:
1)合同中已有適用于變更工程的價格,按合同已有的價格變更合同價款;
2)合同中只有類似于變更工程的價格,可以參照類似價格變更合同價款;
3)合同中沒有適用或類似于變更工程的價格,由承包人提出適當的變更價格,經工程師確認后執行。
·采用合同中工程量清單的單價和價格:合同中工程量清單的單價和價格由承包商投標時提供,用于變更工程,容易被業主、承包商及監理工程師所接受,從合同意義上講也是比較公平的。
采用合同中工程量清單的單價或價格有幾種情況:一是直接套用,即從工程量清單上直接拿來使用;二是間接套用,即依據工程量清單,通過換算后采用;三是部分套用,即依據工程量清單,取其價格中的某一部分使用。
【例1Z202032】某合同鉆孔樁的工程情況是,直徑為1.0m的共計長1501m;直徑為1.2m的共計長8178m;直徑為1. 3m的共計長2017m.原合同規定選擇直徑為1.0m的鉆孔樁做靜載破壞試驗。顯然,如果選擇直徑為1.2m的鉆孔樁做靜載破壞試驗對工程更具有代表性和指導意義。因此監理工程師決定變更;但在原工程量清單中僅有直徑為1.0m靜載破壞試驗的價格,沒有直接或其他可套用的價格供參考。經過認真分析,監理工程師認為,鉆孔樁做靜載破壞試%建設工程教育網%驗的費用主要由兩部分構成,一部分為試驗費用,另一部分為樁本身的費用,而試驗方法及設備并未因試驗樁直徑的改變而發生變化。因此,可認為試驗費用沒有增減,費用的增減主要由鉆孔樁直徑變化而引起的樁本身的費用的變化。直徑為1.2m的普通鉆孔樁的單價在工程量清單中就可以找到,且地理位置和施工條件相近。園此,采用直徑為1.2m的鉆孔樁做靜載破壞試驗的費用為:直徑為1.0m靜載破壞試驗費十直徑為1.2m的鉆孔樁的清單價格。
·協商單價和價格:協商單價和價格是基于合同中沒有(適用或類似)或者有但不合適的情況而采取的一種方法。
例如:某合同路堤土方工程完成后,發現原設計在排水方面考慮不周,為此業主同意在適當位置增設排水管涵。在工程量清單上有100多道類似管涵,但承包商卻拒絕直接從中選擇適合的作為參考依據。理由是變更設計提出時間較晚,其土方已經完成并準備開始路面施工,新增工程不但打亂了其進度計劃,而且二次開挖上方難度較大,特別是重新開挖用石灰土處理過的路堤,與開挖天然表上不能等同。監理工程師認為承包商的意見可以接受,不宜直接套用清單中的管涵價格。經與承包商協商,決定采用工程量清單上的幾何尺寸、地理位置等條件相近的管涵價格作為新增工程的基本單價,但對其中的“土方開挖”一項在原報價基礎上按某個系數予以適當提高,提高的費用疊加在基本單價上,構成新增工程價格。
⑵FIDIC施工合同條件下工程變更的估價
工程師應通過FIDIC(1999年第一版)第12.1款和第12.2款商定或確定的測量方法和適宜的費率和價格,對各項工作的內容進行估價,再按照FIDIC第3.5款,商定或確定合同價格。
各項工作內容的適宜費率或價格,應為合同對此類工作內容規定的費率或價格,如合同中無某項內容,應取類似工作的費率或價格。但在以下情況下,宜對有關工作內容采用新的費率或價格。
第一種情況:
進入如果此項工作實際測量的工程量比工程量表或其他報表中規定的工程量的變動大于10%;
·工程量的變化與該項工作規定的費率的乘積超過了中標的合同金額的0.01%;
·由此工程量的變化直接造成該項工作單位成本的變動超過1%;
·這項工作不是合同中規定的“固定費率項目”。
第二種情況:
·此工作是根據變更與調整的指示進行的;
·合同沒有規定此項工作的費率或價格;
·由于該項工作與合同中的任何工作沒有類似的性質或不在類似的條件下進行,故沒有一個規定的費率或價格適用。
每種新的費率或價格應考慮以上描述的有關事項對合同中相關費率或價格加以合理調整后得出。如果沒有相關的費率或價格可供推算新的費率或價格,應根據實施該工作的合理成本和合理利潤,并考慮其他相關事項后得出。
工程師應在商定或確定適宜費率或價格前,確定用于期中付款證書的臨時費率或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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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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