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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04012合同的要約與承諾
一、合同訂立與合同成立
合同訂立,是指締約人進行意思表示并達成一致意見的狀態,包括締約各方自接觸、協商、達成協議前討價還價的整個動態過程和靜態協議。合同訂立是交易行為的法律運作。
合同成立,是指當事人就合同主要條款達成了合意。合同成立需具備下列條件:
(1)存在二方以上的訂約當事人;(2)訂約當事人對合同主要條款達成一致意見。
合同的成立一般要經過要約和承諾兩個階段。《合同法》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采取要約、承諾方式。
二、要約
《合同法》規定,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發出要約的人稱為要約人,接受要約的人稱為受要約人。在國際貿易實務中,也稱為發盤、發價、報價。要約是訂立合同的必經階段,不經過要約,合同是不可能成立的。
(一)要約的構成要件
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1.內容具體確定。所謂具體,是指要約的內容須具有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條款。如果沒有包含合同的主要條款,受要約人難以作出承諾,即使作出了承諾,也會因為雙方的這種合意不具備合同的主要條款而使合同不能成立。所謂確定,是指要約的內容須明確,不能含糊不清,否則無法承諾。
2.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要約須具有訂立合同的意圖,表明一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的約束。要約作為表達希望與他人訂立合同的一種意思表達,其內容已經包含了可以得到履行的合同成立所需要具備的基本條件。
(二)要約邀請
《合同法》規定,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寄送的價目表、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商業廣告等為要約邀請。
要約邀請可以是向特定人發出,也可以是向不特定的人發出。要約邀請只是邀請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如果自己承諾才成立合同。因此,要約邀請處于合同的準備階段,沒有法律約束力。
在建設T程招標投標活動中,招標文件是要約邀請,對招標人不具有法律約束力;投標文件是要約,應受自己作出的與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的約束。
(三)要約的法律效力
<合同法》規定,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如投標人向招標人發出的投標文件,自到達招標人時起生效。
要約的有效期間由要約人在要約中規定。要約人如果在要約中定有存續期間,受要約人必須在此期間內承諾。要約可以撤回,但撤回要約的通知應當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或者與要約同時到達受要約人。要約可以撤銷,但撤銷要約的通知應當在受要約人發出承諾通知之前到達受要約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約不得撤銷:(1)要約人確定了承諾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2)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并已經為履行合同作了準備i:作。
三、承諾
《合同法》規定,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如招標人向投標人發j'的llI標通知書,是承諾。
(一)承諾的方式
承諾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據交易習慣或者要約表明可以通過行為作出承諾的除外。這里的行為通常是履行行為,如預付價款、工地上開始工作等。
(二)承諾的生效
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時生效。承諾不需要通知的,根據交易習慣或者要約的要求作H1承諾的行為時生效。
(三)承諾的內容
承諾的內容應當與與要約的內容一致。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jL{實質性變更的,為新要約。有關合同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和解決爭議方法等的變更,是對要約內容的實質性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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