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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概述
一、課程的一般概念
二、課程的分類
課程類型是指課程的組織方式或指設計課程的種類。
(一)根據課程制定者或管理層次,可分為國家課程、地方課程、學校課程
所謂國家課程,是由中央教育行政機構編制和審定的課程,其管理權屬中央級教育機關。國家課程是一級課程。
所謂地方課程,就是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行政機構和教育科研機構編訂的課程,屬二級課程。
所謂學校課程,是在具體實施國家課程和地方課程的前提下,通過本校學生的需求進行科學評估,充分利用當地社區和學校的課程資源而開發的多樣性的,可供學生選擇的課程。
(二)根據課程任務,可分為基礎型課程、拓展型課程、研究型課程
基礎型課程注重學生基礎學力的培養,即培養學生作為一個公民所必需的“三基”(讀、寫、算)為中心的基礎教養,是中小學課程的主要組成部分。
拓展型課程注重拓展學生知識與能力,開闊學生的知識視野,發展學生各種不同的特殊能力,并遷移到其他方面的學習。
研究型課程注重培養學生的探究態度與能力。
(三)根據課程的組織核心,可分為學科課程、活動課程、綜合課程
學科課程又稱為分科課程。活動課程又稱“經驗課程”或“兒童中心課程”。綜合課程又稱為廣域課程。
(四)根據課程的表現形式,可分為顯性課程和隱性課程
三、制約課程的基本因素
1.一定歷史時期社會發展的要求及提供的可能;
2.一定時代人類文化及知識發展水平;
3.學生的年齡特征、知識、能力基礎及其可接受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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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