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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講 教師常用的教育法律救濟制度
我國《憲法》規定:“公民對于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檢舉的權利。”
由于國家機關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侵犯公民權利而受到損失的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這些法規為權利救濟提供了基本的保障。
教育法律救濟的渠道:1訴訟渠道;2行政渠道;3其他渠道(調節渠道;仲裁渠道)。
我國《教育法》和《教師法》中規定的教師申訴制度和受教育者的申訴制度即屬非訴訟意義上的申訴制度。
教師申訴制度,是指教師在七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依法向主管的行政機關申訴理由,請求處理的制度。
教師申訴的范圍;第一教師認為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提出申訴;第二教師對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作出的處理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訴;第三教師認為當地人民政府有關行政部門侵犯其根據《教師法》規定享有的權利的,可以提出申訴。
教師申訴的程序:1申訴的提出;2申訴的受理;3申訴的處理。
受教育者的申訴權來源于《教育法》的規定。
教育申訴的范圍;第一受教育者對學校給與的處分不服的。第二受教育者對學校或教師侵犯其人身權利的。第三受教育者對學校或教師侵犯其合法財產權利的。第四受教育者對學校或教師侵犯其知識產權的。
教育行政復議是指教育管理相對人認為教育行政機關做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依法向做出該行為的上一級教育行政機關或院處理機關提出申訴,受理行政機關對該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復查并做出裁決的活動和制度。
教育行政復議的范圍;1對教育行政處罰不服的;2對教育行政強制措施不服的;3對侵犯其合法經營自主權不服的;4對不作為違法的;5對違法設定義務不服的。6對行政機關做出的決定不服的。7認為行政機關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教育行政復議的程序:1申請;2受理;3審理;4決定;5執行。
教育行政訴訟,是指教育行政管理相對人認為教育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給予法律補救,并有人民法院對行政行為進行審查和裁判的訴訟救濟活動。
教育行政訴訟的特點:1訴訟專屬于管理相對人;2主管機關只能使人民法院;3標的恒定為具體教育行政行為;4被告負有舉證責任;5結案方式不適用調解。
教育行政訴訟的程序:1起訴;2受理;3審理;4判決;5執行。
教育行政賠償制度,是指教育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的過程中,侵犯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并造成損失,依照法律規定,有國家給予的賠償的法律救濟制度。
教育行政賠償制度的特點;1行政侵權主體恒定;2行政侵權行為特定;3行政賠償主體唯一(教育行政機關);4行政賠償程序法定。
教育行政賠償是因教育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的行政侵權行為而引起,所以教育行政賠償只能是教育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行使行政管理職權時,侵犯了相對人的合法權益而引起的。
我國的行政賠償程序有非訴訟程序與訴訟程序兩個部分組成。原則上講,行政賠償請求人必須首先向行政賠償義務機關提出賠償要求,現由行政賠償義務機關通過行政程序予以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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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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