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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條 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條 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條 對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四條 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后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經其同意,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五條 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六條 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到會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并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七條 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八條 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九條 協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條 本章程經2010年9月26日第一屆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于中國精算師協會理事會。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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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