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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保險公司報送審批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文件;
(二)審批表一式兩份;
(三)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文本;
(四)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的說明材料,包括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的主要特點、市場風險和經營風險分析;
(五)精算責任人簽署的保險費率精算報告,包括精算假設、方法、公式和測算過程;
(六)精算責任人聲明書;
(七)法律責任人聲明書;
(八)所有報送材料的電子文本;
(九)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條 保險公司修改經審批的保險條款或者保險費率的,應當依照本辦法報送審批。
保險公司報送修改的保險條款或者保險費率的,除應當提交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材料外,還應當提交修改原因及修改前后的內容對比說明。
第十一條 保險公司分公司可以在中國保監會規定的范圍內調整其總公司報經審批的保險費率,但應當經其總公司同意后,報所在地派出機構審批。
保險公司分公司調整其總公司報經審批的保險費率超過中國保監會規定的范圍的,應當由其總公司報送中國保監會審批。
第十二條 保險公司分公司向所在地派出機構報送審批前條第一款規定的保險費率,除應當提交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材料外,還應當提交其總公司批準的正式文件。
第十三條 保險機構須經審批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應當經中國保監會或者派出機構審批后方可經營使用。
第三章 備 案
第十四條 保險機構擬定本辦法第八條規定以外的其他險種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應當在經營使用后10個工作日內報中國保監會或者派出機構備案。
第十五條 保險公司應當向中國保監會報備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備案表一式兩份;
(二)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文本;
(三)法律責任人聲明書;
(四)精算責任人聲明書;
(五)所有報送材料的電子文本;
(六)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外國財產保險公司分公司應當向所在地派出機構報備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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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