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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保險公司分公司可以擬定本辦法第八條規定以外險種的保險條款、保險費率或者修改其總公司已報經備案的保險條款、保險費率,但應當經其總公司同意并向所在地派出機構備案。
第十七條 保險公司分公司向所在地派出機構報送備案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除提交第十五條規定的材料外,還應當提交其總公司批準的正式文件。
第十八條 中國保監會或者派出機構應當自收到報備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報備材料不完整的,通知保險機構在10個工作日內補正材料;
(二)報備材料完整齊備或者保險機構補正材料的,中國保監會或者派出機構應當對備案表進行編號、加蓋印章,一份存檔,一份退還保險機構。
第四章 組合式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的管理
第十九條 保險機構可以對已經審批或者備案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進行組合式經營使用,無需報送審批或者備案。
保險機構經營使用組合式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對已經審批或者備案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作出修改的,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重新報送審批或者備案。
保險機構將組合式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報送審批或者備案的,除應當提交本辦法規定的材料外,還應當提交組合式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的名稱及其保險單式樣。
第二十條 保險機構經營使用組合式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應當分別列明各保險條款對應的保險費、保險金額或者責任限額。
第五章 法律責任人和精算責任人
第二十一條 保險公司應當指定一名法律責任人和一名精算責任人,分別負責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的法律和精算事務。
保險公司應當向法律責任人和精算責任人提供其承擔工作職責必需的信息,并充分尊重法律責任人和精算責任人的專業意見。
第二十二條 保險公司指定法律責任人和精算責任人,應當經中國保監會核準。法律責任人、精算責任人未經核準的,中國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不認可其出具的法律責任人聲明書、精算責任人聲明書以及經其簽署的其他相關報告。
保險公司與其法律責任人、精算責任人解除聘用或者委托關系的,該法律責任人或者精算責任人的資格自動失效。
第二十三條 保險公司法律責任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有住所;
(二)法律專業本科以上學歷,或者具有《律師資格證書》或者《法律職業資格證書》;
(三)3年以上國內保險或者法律從業經驗;
(四)過去2年內未因執業行為違法受到行政處罰;
(五)未受過刑事處罰;
(六)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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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