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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會長認為必要或經三分之一理事提議,可以召開臨時理事會。情況特殊的,可采取通訊形式召開理事會。
第二十四條 協會設常務理事會,由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秘書長組成。常務理事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對理事會負責,人數不超過理事會的三分之一。常務理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
第二十五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條 常務理事會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必要時,可以提前或推遲召開,但調整期間最長不超過一個月。情況特殊的,可采取通訊形式召開常務理事會。
在理事會閉會期間,常務理事會行使第二十一條中除(二)、(四)、(九)款外的其它各項理事會職權。
第二十七條 秘書處為協會的常設辦事機構。具體負責落實理事會的各項決議、決定,承擔協會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八條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在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未受過刑事處罰;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九條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應當辦理離職手續。
第三十條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三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到會有表決權的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三十一條 會長為協會法定代表人。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團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條 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四)提名副會長、秘書長人選;
(五)理事會授權的相關工作。
第三十三條 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在理事會的授權范圍內,領導和組織協會的秘書處開展工作;
(二)主持秘書處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三)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機構主要負責人,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決定;
(五)決定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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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