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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計量師考試計量專業實務復習講義
四、證書、報告的修改
【案例1】某檢測機構的一臺計量器具由一個具備資質的校準機構給予校準,并且出具了校準證書。該檢測機構將校準證書保存在設備檔案中。過了一個月,校準機構聲稱上次出具的證書有打印錯誤,為了改正,將重新出具的校準證書發給該檢測機構。該檢測機構將這份新證書也收在設備檔案中。當使用這臺計量器具的檢測人員在分析計算檢測結果的不確定度時,需要引用校準證書上的校準結果數據時,在設備檔案中見到兩份同一編號,同一日期出具的校準證書,然而校準結果數據不同,檢測人員不知哪一個證書的數據是正確的。
【案例分析】本案例的校準機構對已發到客戶的出錯證書沒有按規定的程序進行更正,重新出具的新證書沒有重新編號,沒有明確的替換聲明,未收回作廢的證書,對客戶造成了不良影響。
依據JJFl069一2007《法定計量檢定機構考核規范》第7.11.9條“證書和報告的修改”有關規定,檢定或校準機構發現已出具的證書或報告有錯誤時,可以追加一份證書的補充件。
這份補充件上應明確聲明:“此文件是對證書(報告)編號××××的檢定證書(或檢定結果通知書,或校準證書,或檢測報告)的補充。”追加的補充文件也應符合有關證書、報告的要求,由檢測人員、核驗人員、批準人員簽名,并加蓋公章后發出。
--原證書或報告不收回,采用補充件進行更正適用于原證書報告的內容是正確的,只是不夠完整,漏掉了一部分內容。
--如果原證書存在不正確的內容,就需要重新出具一份完整的新的證書或報告,將原證書或報告收回。
--重新出具的證書、報告都要重新編號,不可使用原來出錯的證書號,以免客戶混淆。2012年注冊計量師考試并且必須必須在新的證書、報告上聲明:“本證書(報告)代替證書(報告)編號××××的檢定證書(或檢定結果通知書,或校準證書,或檢測報告)。”同時說明“(被修改的)證書(報告)編號××××的檢定書(或檢定結果通知書,或校準證書,或檢測報告)作廢”。
--如果沒有重新進行檢定、校準實驗的話,證書或報告上的檢定或校準日期仍用原證書上的日期,如果重新進行了檢定或校準實驗,則檢定或校準日期應填寫重新實驗的日期。這樣做的結果使客戶明確區分出錯的證書和正確的證書,不會因混淆而影響測量結果。
【案例2】某企業送了一批計量器具到計量檢定機構進行檢定。企業提出要求檢定機構出具檢定證書時將檢定日期寫成三個月前的日期,因為這些計量器具已超過檢定有效期三個月了。
【案例分析】依據JJFl069一2007《法定計量檢定機構考核規范》第7.11.1條規定:“機構應準確、清晰和客觀地報告每一項檢定、校準和檢測結果所必需的和所用方法要求的全部信息。”
計量檢定機構應拒絕客戶的不合理要求,按實際檢定日期出具檢定證書,保證證書的真實性,既是對客戶負責,也是對檢定機構的自我保護。
出具檢定證書是一件十分嚴肅的事情,證書上的信息必須真實,檢定機構要對出具的證書承擔責任。如果將檢定日期提前了三個月,既不符合事實,而且在真正的檢定日期之前的這三個月內,計量器具并未經過檢定,使用這些未經檢定的計量器具得到的測量結果是否準確,檢定機構是無法負責的。假如在這三個月內由于計量器具的失準造成了損失,甚至事故,追究起來,計量檢定機構及其檢定人員就要承擔證書造假的違法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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