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幫助參加2012年注冊計量師考試的廣大學員更好的復習注冊計量師考試相關知識,此處特地整理編輯了2012年注冊計量師專業實務與案例分析,希望可以對大家有所幫助!
【案例】某市級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設置的法定計量檢定機構正在籌建一項新的最高計量標準,準備開展計量檢定工作。在計量標準裝置安裝完畢進行調試時,企業送來了2臺計量器具,需要使用新的計量標準進行檢定。該機構為了滿足企業的需要,就幫助企業進行了檢定,并出具了檢定證書。請問:法定計量檢定機構籌建中的某項最高計量標準是否能夠對外開展計量檢定并出具計量檢定證書?
【案例分析】《計量法》第六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根據本地區的需要,建立社會公用計量標準器具,經上級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計量法》第九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對社會公用計量標準器具……實施強制檢定。未按照規定申請檢定或者檢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所以該法定計量檢定機構做法不符合《計量法》第六條、第九條的規定,從社會公用計量標準考核和社會公用計量強制檢定兩個方面分析,都是不符合有關計量法律規定的。用于計量稷定的社會公用準,必須依據計量法律法規的規定,通過計量標準考核,取得相應的計量標準考核證書。
【案例】一個經授權的計量檢定機構對外單位送檢的計量器具進行計量檢定。檢定時發現該計量器具是新開發的多功能測量設備。該計量檢定機構為了滿足用戶的需要,自己編制了計量檢定規程,經過技術負責人批準后,按規程進行了檢定,并出具了計量檢定證書。請問:一個經授權的計量檢定機構是否可以自己編制計量檢定規程,并對外開展計量檢定?
【案例分析】依據《計量法》第十條規定:“計量檢定必須執行計量檢定規程。國家計量檢定規程由國務院計量行政部門制定。沒有國家計量檢定規程的,由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分別制定部門計量檢定規程和地方計量檢定規程,并向國務院計量行政部門備案。”所以,該計量檢定機構自行編制計量檢定規程,并開展檢定的做法是不符合《計量法》第十條規定的,是不正確的。如果需要,該機構可以根據用戶的需要編制相應的校準方法,經過機構批準和用戶同意后,進行校準。如果需要制定計量檢定規程,則必須按照《國家計量檢定規程管理辦法》規定的程序和要求進行。
【案例】某企業通過當地縣計量行政部門申請計量授權項目的考核,取得了計量授權證書,計量行政部門授權其對本單位內部使用的3項強制檢定工作計量器具執行強制檢定。最近,該企業根據生產的需要,新增加了2項本單位最高計量標準,在取得了相應的《計量檢定證書》和《計量標準考核證書》后,就對其內部使用的另外兩個項目的強制檢定工作計量器具實施了強制檢定。請問:一個單位被授權對內部使用的強制檢定工作計量器具執行強制檢定,授權范圍外的新建計量標準在取得了《計量檢定證書》和《計量標準考核證書》后是否可以開展強制檢定工作?
【案例分析】依據《計量授權管理辦法》第十二條規定:“被授權單位必須按照授權范圍開展工作,需新增計量授權項目,應按照本辦法的有關規定,申請新增項目的授權。”所以上述做法不符合《計量授權管理辦法》第十二條的規定。一個單位的最高計量標準考核相申請計量授權考核是兩個不同性質的考核。在考核程序和要求上是有所不同的。不能用單位的最高計量標準考核代替計量授權考核。被授權單位必須按照授權范圍開展工作,需新增計量授權項目,應按照《計量授權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申請新增項目的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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