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冊計量師資格考核認定辦法
一、考核認定申報條件
長期在計量技術機構中從事計量技術工作,業績突出,遵守國家各項法律、法規,恪守職業道德,身體健康,并符合下列條件(一)或條件(二)的在編在崗人員。
(一)一級注冊計量師
1、中國科學院院士或中國工程院院士。
2、2004年12月31日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評聘為工程類或工程研究類高級專業技術職務,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1)、(2)、(3)項中各一項條件:
(1)學歷和業務工作年限:
①取得理學類、工學類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后,累計從事計量技術工作滿15年。
②取得理學類、工學類專業大學本科學歷后,累計從事計量技術工作滿12年。
③取得理學類、工學類專業碩士學位,累計從事計量技術工作滿10年。
④取得理學類、工學類專業博士學位,累計從事計量技術工作滿7年。
(2)技術業績:
①擔任主要技術負責人(排名前3名),主持完成1項以上計量基準或計量標準的研制工作,其研究成果已作為國家計量基準、計量標準投入使用。
②獲得與計量專業相關的國家科技進步獎項的主要技術負責人(排名前5名)。
③獲得與計量專業相關的省(部)級科技進步(科技成果)一等獎項的主要技術負責人(排名前3名)。
④獲得2項以上與計量專業相關的省(部)級科技進步(科技成果)二等獎項的主要技術負責人(排名前3名)。
⑤獲得3項以上與計量專業相關的省(部)級科技進步(科技成果)3等獎項的主要技術負責人(排名前3名)。
(3)學術水平:
①作為主要負責人(排名前3名),完成1項以上已頒布實施的國家計量技術法規制訂工作(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計量技術法規目錄)。
②在有國內統一刊號(CN)的期刊或在有國際統一書號(ISSN)的國外期刊上,作為第一作者發表過計量技術相關論文3篇及以上(每篇不少于2000字)。
③在正式出版社出版過有統一書號(ISBN)的計量技術相關專業著作,本人獨立撰寫的章節在5萬字以上。
(二)二級注冊計量師
2004年12月31日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評聘為工程類或工程研究類中級專業技術職務,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1和條件2中各一項條件的人員:
1、學歷和業務工作年限:
(1)取得中專學歷后,累計從事計量技術工作滿25年。
(2)取得理學類、工學類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后,累計從事計量技術工作滿20年。
(3)取得理學類、工學類專業大學本科學歷后,累計從事計量技術工作滿15年。
(4)取得理學類、工學類專業碩士及以上學歷或學位,累計從事計量技術工作滿10年。
2、技術業績:
(1)擔任主要技術負責人(排名前3名),主持完成1項以上計量標準的研制工作,其研究成果已投入使用;
(2)獲得與計量專業相關的省(部)級科技進步(科技成果)獎項的主要技術負責人(排名前3名);
(3)作為主要負責人(排名前3名),完成1項以上已頒布實施的國家計量技術法規制訂工作(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計量技術法規目錄)。
(4)在有國內統一刊號(CN)的期刊或在有國際統一書號(ISSN)的國外期刊上,作為第一作者發表過計量技術相關論文2篇及以上(每篇不少于2000字);
(5)在正式出版社出版過有統一書號(ISBN)的計量技術相關專業著作,本人獨立撰寫的章節在3萬字以上。
二、考核認定組織
人事部、質檢總局共同成立“一級注冊計量師資格考核認定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成員名單見附件1),負責注冊計量師資格考核認定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設在質檢總局。
二級注冊計量師考核認定工作,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和人事行政部門按照《注冊計量師制度暫行規定》和本辦法的要求組織實施,并將考核認定結果報質檢總局備案。
三、考核認定申報材料
(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或國務院有關部門、中央管理企業人事部門的推薦意見函。
(二)《一級注冊計量師資格考核認定申報表》一式兩份(樣表見附件2)。
(三)中國科學院院士或中國工程院院士證書復印件。其他人員應當提供以下證明材料的復印件:質檢總局頒發的《計量檢定員證》、學歷或學位證書、專業技術職務聘書、技術負責人聘書、獲獎證書、國家計量基準或計量標準研究成果證書、主持完成國家計量技術法規、相關論文或專著內容說明和首頁。
(四)所在單位出具的職業道德證明、獲獎單位出具的獲獎項目主要技術負責人證明、已投入使用的國家計量基準或計量標準主要技術負責人證明、已實施的相關計量技術法規主要負責人證明。
四、考核認定程序
(一)符合考核認定條件的計量技術專業人員,可向聘用單位提出申請,經單位審核同意后,由聘用單位向本單位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推薦。
國務院有關部門所屬單位和中央管理的企業所屬單位的計量技術專業人員,由本部門、本企業統一向質檢總局推薦。
(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國務院有關部門計量業務管理部門、中央管理企業的計量業務管理部門,對本地區、本部門、本企業的申報人員進行審查,提出審查意見,并經本地區、本部門、本企業人事部門復審后,提出推薦人員名單送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核。
(三)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有關專家對推薦人員的材料進行審核,并將審核結果和擬認定人員的名單,報領導小組復核。
(四)領導小組召開會議,對領導小組辦公室的審核結果和申報人員的材料進行復核。對復核合格的人員,由領導小組辦公室進行公示。經公示無異議,由人事部、質檢總局批準后向社會公布獲得《中華人民共和國一級注冊計量師資格證書》人員的名單。
對未通過考核認定的申請人,由領導小組辦公室向其說明不通過的理由。
五、申報時間及要求
(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和人事行政部門,國務院有關部門、中央管理企業負責計量技術工作的機構和人事行政部門,應當對推薦人員材料進行認真審查,于2006年10月31日前完成審查和復審工作,簽署審查和復審意見,并在《一級注冊計量師資格考核認定申報表》相應欄目中加蓋印章后,將全部申報人員材料送領導小組辦公室。
(二)國家對考核認定人員數額實行總量控制,在符合申報條件的人員中擇優遴選,實施資格考試后不再進行考核認定工作。各地區、各有關部門、中央管理的企業應當優先推薦符合申報條件、能力業績突出、業內認可且在計量技術工作一線的人員。
(三)各地區、各有關部門、中央管理的企業在審查、復審申報人員材料時,須核查各類證書及相關證明的原件。報送的各類證書等相關材料復印件,應當由所在單位人事部門負責人簽署意見并加蓋單位印章。
(四)凡因計量技術工作中違法違紀或發生重大失誤,受到刑事處罰或行政處罰的人員不得申報。
(五)已通過特許或考核認定的方式取得其他專業職業(執業)資格證書、現在公務員崗位工作、正在申報其他專業職業(執業)資格考核認定或已辦理離退休手續的人員,不屬于申報范圍。
(六)各地、各有關部門、中央管理企業要切實加強領導,堅持標準,嚴格把關,認真按程序做好申報、審查和復審等各環節工作。凡不認真把關或弄虛作假的,一經發現,停止該地區或部門、單位的申報權和取消個人的申報資格,并依據相應的法律和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責任編輯:x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