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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某市級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設置的法定計量檢定機構正在籌建一項新的最高計量標準,準備開展計量檢定工作。在計量標準裝置安裝完畢進行調試時,企業送來了2臺計量器具,需要使用新的計量標準進行檢定。該機構為了滿足企業的需要,就幫助企業進行了檢定,并出具了檢定證書。請問:法定計量檢定機構籌建中的某項最高計量標準是否能夠對外開展計量檢定并出具計量檢定證書?
【案例分析】《計量法》第六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根據本地區的需要,建立社會公用計量標準器具,經上級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計量法》第九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對社會公用計量標準器具……實施強制檢定。未按照規定申請檢定或者檢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所以該法定計量檢定機構做法不符合《計量法》第六條、第九條的規定,從社會公用計量標準考核和社會公用計量強制檢定兩個方面分析,都是不符合有關計量法律規定的。用于計量稷定的社會公用準,必須依據計量法律法規的規定,通過計量標準考核,取得相應的計量標準考核證書。
【案例】一個經授權的計量檢定機構對外單位送檢的計量器具進行計量檢定。檢定時發現該計量器具是新開發的多功能測量設備。該計量檢定機構為了滿足用戶的需要,自己編制了計量檢定規程,經過技術負責人批準后,按規程進行了檢定,并出具了計量檢定證書。請問:一個經授權的計量檢定機構是否可以自己編制計量檢定規程,并對外開展計量檢定?
【案例分析】依據《計量法》第十條規定:“計量檢定必須執行計量檢定規程。國家計量檢定規程由國務院計量行政部門制定。沒有國家計量檢定規程的,由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分別制定部門計量檢定規程和地方計量檢定規程,并向國務院計量行政部門備案。”所以,該計量檢定機構自行編制計量檢定規程,并開展檢定的做法是不符合《計量法》第十條規定的,是不正確的。如果需要,該機構可以根據用戶的需要編制相應的校準方法,經過機構批準和用戶同意后,進行校準。如果需要制定計量檢定規程,則必須按照《國家計量檢定規程管理辦法》規定的程序和要求進行。
【案例】某企業通過當地縣計量行政部門申請計量授權項目的考核,取得了計量授權證書,計量行政部門授權其對本單位內部使用的3項強制檢定工作計量器具執行強制檢定。最近,該企業根據生產的需要,新增加了2項本單位最高計量標準,在取得了相應的《計量檢定證書》和《計量標準考核證書》后,就對其內部使用的另外兩個項目的強制檢定工作計量器具實施了強制檢定。請問:一個單位被授權對內部使用的強制檢定工作計量器具執行強制檢定,授權范圍外的新建計量標準在取得了《計量檢定證書》和《計量標準考核證書》后是否可以開展強制檢定工作?
【案例分析】依據《計量授權管理辦法》第十二條規定:“被授權單位必須按照授權范圍開展工作,需新增計量授權項目,應按照本辦法的有關規定,申請新增項目的授權。”所以上述做法不符合《計量授權管理辦法》第十二條的規定。一個單位的最高計量標準考核相申請計量授權考核是兩個不同性質的考核。在考核程序和要求上是有所不同的。不能用單位的最高計量標準考核代替計量授權考核。被授權單位必須按照授權范圍開展工作,需新增計量授權項目,應按照《計量授權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申請新增項目的授權。
【案例】某個企業有10臺天平,其中2臺用于進廠原料分析檢測、4臺用于工藝過程檢測、2臺用于產品出廠檢驗、2臺用于環境監測。企業在安排周期檢定計劃時,出現了三種觀點。第一種觀點認為:用于原料分析檢測、產品出廠檢驗和環境監測的6臺天平需要申請強制檢定,用于工藝過程檢測的安排周期檢定;第二種觀點認為:用于環境監測的2臺天平需要申請強制檢定,用于原料進廠分析檢測和產品出廠檢驗的4臺需要按計量檢定規程規定周期實施檢定,用于工藝過程檢測的4臺可以不安排檢定;第三種觀點認為:用于環境監測的2臺天平需要申請強制檢定;其他的天平應該根據實際使用情況,合理確定檢定周期,并選擇適當的方式進行非強制檢定。請問:企業應該如何區分強制檢定和非強制檢定的計量器具?屬于非強制檢定的計量器具企業應如何實施計量檢定?
【案例分析】《計量法》第九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對社會公用計量標準器具,部門和企業、事業單位使用的最高計量標準器具,以及用于貿易結算、安全防護、醫療衛生、環境監測方面的列人強制檢定目錄的工作計量器具,實行強制檢定。”1999年3月19日原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公告第6號《關于企業使用的非強制檢定計量器具由企業依法自主管理的公告》中規定:“非強制檢定計量器具的檢定周期,由企業根據計量器具的實際使用情況,本著科學、經濟和量值準確的原則自行確定。非強制檢定計量器具的檢定方式,由企業根據生產和科研的需要,可以自行決定在本單位檢定或者送其他計量檢定機構檢定、測試,任何單位不得干涉。”所以,上述第一種、第二種觀點不符合《計量法》第九條實施強制檢定范圍的規定,第三種觀點是正確的。因為只有用于環境監測的2臺天平是用于環境監測并列人強制檢定目錄的工作計量器具,其他均屬于非強制檢定計量器具。非強制檢定的計量器具也是應該檢定的,不過其檢定周期和檢定方式可以由企業自行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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