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一級計量師《法律法規及綜合知識》試題及答案
1.計量檢定人員有哪些權利和義務?
答:計量檢定人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1)依照有關規定和計量檢定規程,開展計量檢定活動,恪守職業道德;
(2)保證計量檢定數據和有關真實資料的完整;
(3)正確保存、維護、使用計量基準和計量標準,使其保持良好的技術狀態;
(4)承擔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委托的與計量檢定有關的任務;
(5)保守在計量檢定活動中所知悉的商業和技術秘密。
計量檢定人員享有下列權利:
(1)在職責范圍內依法從事計量檢定活動;
(2)依法使用計量檢定設施,并獲得相關文件;
(3)參加本專業繼續教育。
2.計量檢定人員的法律責任是什么?為什么要如此規定?
答:(1)計量檢定人員出具的計量檢定證書,用于量值傳遞、裁決計量糾紛和實施計量監督等,具有法律效力。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要求計量檢定人員違反計量檢定規程或者使用未經考核合格的計量標準開展計量檢定;不得以暴力或者威脅的方法阻礙計量檢定人員依法執行任務。
(2)未取得計量檢定人員資格,擅自在法定計量檢定機構等技術機構中從事計量檢定活動的,由縣級以上地方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予以警告,并處以罰款。
(3)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冒用《計量檢定員證》或者《注冊計量師注冊證》。構成違法行為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追究相應責任。
(4)計量檢定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①偽造、篡改數據、報告、證書或技術檔案等資料;
②違反計量檢定規程開展計量檢定;
③使用未經考核合格的計量標準開展計量檢定;
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轉讓《計量檢定員證》或《注冊計量師注冊證》。
違反上述規定,構成違法行為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追究相應責任。
計量檢定人員是執行強制檢定和其他檢定、測試任務的具體實施人員,明確計量檢定人員的法律責任,是為了加強對計量檢定人員管理,提高計量檢定人員素質,認真履行自己的職責,依法做好檢定工作,保障量值傳遞準確可靠。
3.計量檢定人員的哪些行為屬于違法行為?
答:①偽造、篡改數據、報告、證書或技術檔案等資料;
②違反計量檢定規程開展計量檢定;
③使用未經考核合格的計量標準開展計量檢定;
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轉讓《計量檢定員證》或《注冊計量師注冊證》。
4.什么是注冊計量師制度?注冊計量師有哪些權利和義務?
答:注冊計量師制度:國家對從事計量技術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實行職業準入制度。
注冊計量師享有下列權利:
(1)使用本專業相應級別注冊計量師稱謂;
(2)依據國家計量技術法律、法規和規章,在規定范圍內從事計量技術工作,履行相應崗位職責;
(3)接受繼續教育;
(4)獲得與執業責任相應的勞動報酬;
(5)對不符合規定的計量技術行為提出異議,并向上級部門或注冊審批機構報告;
(6)對侵犯本****利的行為進行申訴。
注冊計量師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1)遵守法律、法規和有關管理規定,恪守職業道德;
(2)執行計量法律、法規、規章及有關技術規范;
(3)保證計量技術工作的真實、可靠,以及原始數據和有關資料的準確、完整,并承擔相應責任;
(4)在本人完成的計量技術工作相關文件上簽字;
(5)不得準許他人以本人名義執業;
(6)嚴格保守在計量技術工作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和他人的商業、技術秘密;
(7)接受繼續教育,提高計量技術工作水準。
5.注冊計量師制度和計量檢定員制度有何區別?
答:主要區別是實現對計量專業技術人員的分層管理和資質管理。
6.對定量包裝商品凈含量的計量要求包含哪些內容?
答: (1)單件定量包裝商品的實際含量應當準確反映其標注凈含量,標注凈含量與實際含量之差不得大于《定量包裝商品計量監督管理辦法》規定的允許短缺量。
(2)批量定量包裝商品的平均實際含量應當大于或者等于其標注凈含量。用抽樣的方法評定一個檢驗批的定量包裝商品,應當按照《定量包裝商品計量監督管理辦法》的規定,進行抽樣檢驗和計算。樣本中單件定量包裝商品的標注凈含量與其實際含量之差大于允許短缺量的件數以及樣本的平均實際含量應當符合《定量包裝商品計量監督管理辦法》的規定。
(3)強制性國家標準、強制性行業標準對定量包裝商品的允許短缺量以及法定計量單位的選擇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沒有規定的,按照《定量包裝商品計量監督管理辦法》執行。
(4)對因水分變化等因素引起凈含量變化較大的定量包裝商品,生產者應當采取措施保證在規定條件下商品凈含量的準確。
7.什么是計量器具新產品?實施管理的范圍是什么?
答:計量器具新產品是指本單位從未生產過的計量器具,包括對原有產品在結構、材質等方面做了重大改進導致性能、技術特征發生變更的計量器具。實施管理的范圍是國家質檢總局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依法管理的計量器具目錄(型式批準部分)》。
8.計量器具新產品型式評價和型式批準如何實施管理?
答:國家質檢總局負責統一監督管理全國的計量器具新產品型式批準工作,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本地區的計量器具新產品型式批準工作。
9.實施計量器具新產品的型式評價應遵循哪些法定的程序?
答:型式批準的申請程序
(1)單位制造計量器具新產品,在申請制造計量器具許可證前,應向當地省級質量技術監 督部門申請型式批準。申請型式批準應遞交申請書以及營業執照等合法身份證明。
(2)受理申請的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自接到申請書之日起在5個工作日內對申請資料 進行初審,初審通過后,按計量器具新產品法制管理的分工,委托相應的技術機構進行型式評價,并通知申請單位。
(3)承擔型式評價的技術機構,根據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的委托,在10個工作日內與申請單位聯系,做出型式評價的具體安排。
(4)申請單位應向承擔型式評價的技術機構提供試驗樣機,并遞交有關的技術資料。
型式評價的程序
(1)承擔型式評價的技術機構必須具備計量標準、檢測裝置以及場地、工作環境等相關條件,按照《計量授權管理辦法》取得國家質檢總局或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的授權,方可開展相應的型式評價工作。
(2)承擔型式評價的技術機構必須全面審查申請單位提交的技術資料,并根據國家質檢總局制定的型式評價技術規范擬定型式評價大綱。型式評價大綱由承擔型式評價技術機構的技術負責人批準。
(3)型式評價應按照型式評價大綱進行。國家計量檢定規程中已經規定了型式評價要求的,按規程執行。
(4)型式評價一般應在3個月內完成。型式評價結束后,承擔型式評價的技術機構將型式評價結果報委托的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并通知申請單位。
(5)型式評價過程中發現計量器具存在問題的,由承擔型式評價的技術機構通知申請單位,可在3個月內進行一次改進;改進后,送原技術機構重新進行型式評價。申請單位改進計量器具的時間不計人型式評價時限。
(6)承擔型式評價的技術機構在型式評價后,應將全部樣機、需要保密的技術資料退還申請單位,并保留有關資料和原始記錄,保存期不少于3年。
型式批準的審批程序
(1)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在接到型式評價報告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根據型式評價結果和計量法制管理的要求,對計量器具新產品的型式進行審查。經審查合格的,向申請單位頒發型式批準證書;經審查不合格的,發給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
(2)對已經不符合計量法制管理要求和技術水平落后的計量器具,國家質檢總局可以廢除原批準的型式。任何單位不得制造已廢除型式的計量器具。
10.制造計量器具許可的性質、許可的范圍和條件是什么?
答: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銷售為目的的制造計量器具,以經營為目的的修理計量器具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所稱計量器具是指列入中華人民共和國依法管理的計量器具目錄(型式批準部分)的計量器具。可參見《中華人民共和國依法管理的計量器具目錄(型式批準部分)》(國家質檢總局令2005年第145號)文件中之規定。
11.什么是進口計量器具?其依法管理的范圍是什么?有哪幾個主要環節?
答:進口計量器具是指從境外進口在境內銷售的計量器具。
管理的范圍是列入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口計量加強進口計量器具型式審查目錄》的計量器具。
主要環節:①調整對象;②適用范圍;③管理體制;④型式批準;⑤進口計量器具的檢定;⑥法律責任。
12.計量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的種類包括哪些?
答: 我國《計量法》規定了八種行政處罰的形式:
(1)責令停止生產(對批量產品);
(2)停止制造(對計量器具新產品);
(3)停止銷售;
(4)停止營業;
(5)停止使用;
(6)沒收計量器具;
(7)沒收違法所得;
(8)罰款。
《計量法實施細則》又補充規定了四種行政處罰形式:
(1)停止檢驗;
(2)停止出廠;
(3)停止進口;
(4)吊銷營業執照;
以及責令改正和封存兩種行政強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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