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計量檢定機構的監督管理
法定計量檢定機構是計量行政部門依法設置或授權建立的計量技術機構,是保障我國計量單位制的統一和量值的準確可靠,為計量行政部門依法實施計量監督提供技術保證的技術機構。
(一)法定計量檢定機構的組成
《計量法實施細則》規定:
根據需要設置計量檢定機構依法設置的計量檢定機構,為國家法定計量檢定機構,授權其他單位的計量檢定機構授權專業性或區域性計量檢定機構,作為法定計量檢定機構。
1989年11月6日由原國家技術監督局發布的《計量授權管理辦法》對計量授權的四種形式做出了具體規定,可以授權有關部門或單位的專業性或區域性計量檢定機構,作為法定計量檢定機構。1991年9月15日原國家技術監督局發布了《專業計量站管理辦法》。
2001年1月21日原國家技術監督局發布了《法定計量檢定機構監督管理辦法》規定:“法定計量檢定機構是指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依法設置或者授權建立并經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組織考核合格的計量檢定機構。”
根據需要,國務院計量行政部門設立大區計量測試中心為法定計量檢定機構。地方政府計量行政部門也可以根據本地區的需要,建立區域性的計量檢定機構,作為法定計量檢定機構,承擔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授權的有關項目的強制檢定和其他計量檢定、測試任務。這些授權的專業和區域計量檢定機構是全國法定機構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在確保全國質量的準確可靠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
(二)法定計量檢定機構的職責
法定計量檢定機構應當認真貫徹執行國家計量法律、法規,保障國家計量單位制的統一和量值的準確可靠,為質重技術監督部門依法實施計量監督提供技術保證。
法定計量檢定機構根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授權履行列職責:
(1)研究、建立計量基準、社會公用計量標準或者本專業項目的計量標準;
(2)承擔授權范圍內的量值傳遞,執行強制檢定和法律規定其他檢定、測試任務;(3)開展校準工作;
(4)研究起草計量檢定規程、計量技術規范;
(5)承辦有關計量監督中的技術性工作。
上述“承辦有關計量監督中的技術性工作”一般包括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授權或委托的計量標準考核、計量器具新產品的型式評價、仲裁檢定、計量器具產品質量的監督檢驗,定量包裝商品凈含量計量監督檢驗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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