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計量檢定機構的行為準則
法定計量檢定機構不得從事下列行為:
(1)偽造數據;
(2)違反計量檢定規程進行計量檢定;
(3)使用未經考核合格或者超過有效期的計量基準、標準開展計量檢定工作;
(4)指派未取得計量檢定證件的人員開展計量檢定工作;
(5)偽造、盜用、倒賣強制檢定印、證。
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授權,在規定的范圍內執行強制檢定和其他檢定、測試任務的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1)被授權單位執行檢定、測試任務的人員,必須經授權單位考核合格,
(2)被授權單位的相應計量標準,必須接受計量基準或者社會公用計量標準的檢定;
(3)被授權單位承擔授權的檢定、測試工作,須接受授權單位的監督;
(4)被授權單位成為計量糾紛中當事人一方時,在雙方協商不能自行解決的情況下,由縣級以上有關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進行調解和仲裁檢定。
對法定計量檢定機構的監督管理
法定計量檢定機構的監督管理體制,根據省以下質量技術監督系統實施垂直管理體制的要求,對法定計量檢定機構的管理實施兩級管理的模式:
第一級: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對全國法定計量檢定機構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第二級: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法定計量檢定機構實施監督管理
對法定計量檢定機構監督管理的機制,主要是實施考核授權制度:
《法定計量檢定機構監督管理辦法》明確規定法定計量檢定機構應當具備的條件、如何組織考核、如何頒發計量授權證書、如何進行復查換證、如何對新增項目進行授權和終止承擔的授權項目。法定計量檢定機構必須經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考核合格,經授權后才能開展相應的工作。
省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加強對法定計量檢定機構的監督,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法定計量檢定機構監督管理辦法》規定內容的執行情況;
(2)《法定計量檢定機構考核規范》規定內容的執行情況;
(3)定期或者不定期對所建計量基、標準狀況進行賦值比對;
(4)用戶投訴舉報問題的查處。
《法定計量檢定機構監督管理辦法》中對法定計量檢定機構監督管理的措施、要求和法律責任,做出了以下規定:
(1)對監督中發現的問題,法定計量檢定機構應當認真進行整改,并報請組織實施監督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進行復查。對經復查仍不合格的,暫停其有關工作;情節嚴重的,吊銷其計量授權證書。
(2)法定計量檢定機構對未經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授權開展須經授權方可開展的工作的和超過授權期限繼續開展被授權項目工作的,可予以警告,并處以罰款。
(3)對未經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授權或者批準,擅自變更授權項目的和違反《法定計量檢定機構監督管理辦法》第十四條第一、二、三、四款規定的,予以警告,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計量授權證書。
(4)違反《法定計量檢定機構監督管理辦法》第十四條第五款規定,偽造、盜用、倒賣強制檢定印、證的,沒收其非法檢定印、證和全部違法所得,并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從事法定計量檢定機構監督管理的國家工作人員違法失職.徇私舞弊,情節輕微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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