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量監督管理的體制
(一)計量監督管理的概念
計量監督是計量管理的一種特殊形式。計量監督管理體制是指計量監督工作的具體組織形式,它體現國家與地方各級計量行政部門之間,各主管部、各企業、事業單位之間在計量監督中的關系。
計量行政部門所進行的計量監督,是縱向和橫向的行政執法性監督;部門計量行政機構對所屬單位的監督和企事業單位的計量機構對本單位的監督,則屬于行政管理性監督,一般只對縱向發生效力。從法律實施的角度講,部門和企事業單位的計量機構,不是專門的行政執法機構。因此,對計量違法行為的處理,部門和企事業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只能給予行政處分。而縣級以上地方計量行政部門對計量違法行為,則可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因為計量行政處罰是由特定的具有執法監督職能的計量行政部門行使的。
(二)我國計量監督管理體系
我國的計量監督管理實行按行政區劃統一領導、分級負責的體制。國務院計量行政部門對全國計量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計量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國務院計量行政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監督和貫徹實施計量法律、法規的職責是;
(1)貫徹執行國家計量工作的方針、政策和規章制度,推行國家法定計量單位;
(2)制定和協調計量事業的發展規劃,建立計量基準和社會公用計量標準,組織量值傳遞;
(3)對制造、修理、銷售、使用計量器具實施監督;
(4)進行計量認證,組織仲裁檢定,調解計量糾紛;
(5)監督檢查計量法律、法規的實施情況,對違反計量法律、法規的行為,按照本細則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此外,為了保證計量監督工作的實施,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根據需要設置計量監督員。計量監督員負責在規定的區域、場所巡回檢查,并可根據不同情況在規定的權限內對違反計量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現場處理,執行行政處罰。計量監督員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計量行政部門制定。
1998年2月,國務院批準《質量技術監督管理體制改革方案》,對質量技術監督管理體制實行重大改革,質量技術監督系統實行省以下垂直管理體制。原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對省、自治區、直轄市質量技術監督局(為同級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門)實行業務領導,協助管理其局級領導干部。
省、自治區、直轄市質量技術監督局的主要職責:領導省以下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正確執行國家有關質量技術監督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履行法定職責規定的質量技術監督職能。
2001年,為適應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進一步加強市場執法監督,維護市場秩序,國務院決定,將原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原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合并,組建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簡稱國家質檢總局)、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簡稱認監委)和標準化管理委員會(簡稱標準委)。國家質檢總局是國務院主管全國質量、計量、出入境商品檢驗、出入境衛生檢疫、出入境動植物檢疫、食品生產監督和認證認可、標準化等工作,并行使行政執法職能的直屬機構。
目前,我國的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及法定計量技術機構的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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