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一個經授權的計量檢定機構對外單位送檢的計量器具進行計量檢定。檢定時發現該計量器具是新開發的多功能測量設備。該計量檢定機構為了滿足用戶的需要,自己編制了計量檢定規程,經過技術負責人批準后,按規程進行了檢定,并出具了計量檢定證書。請問:一個經授權的計量檢定機構是否可以自己編制計量檢定規程,并對外開展計量檢定?
【案例分析】
依據《計量法》第十條規定:“計量檢定必須執行計量檢定規程。國家計量檢定規程由國務院計量行政部門制定。沒有國家計量檢定規程的,由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分別制定部門計量檢定規程和地方計量檢定規程,并向國務院計量行政部門備案。”所以,該計量檢定機構自行編制計量檢定規程,并開展檢定的做法是不符合《計量法》第十條規定的,是不正確的。如果需要,該機構可以根據用戶的需要編制相應的校準方法,經過機構批準和用戶同意后,進行校準。如果需要制定計量檢定規程,則必須按照《國家計量檢定規程管理辦法》規定的程序和要求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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