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某市級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設置的法定計量檢定機構正在籌建一項新的最高計量標準,準備開展計量檢定工作。在計量標準裝置安裝完畢進行調試時,企業送來了2臺計量器具,需要使用新的計量標準進行檢定。該機構為了滿足企業的需要,就幫助企業進行了檢定,并出具了檢定證書。請問:法定計量檢定機構籌建中的某項最高計量標準是否能夠對外開展計量檢定并出具計量檢定證書?
【案例分析】
《計量法》第六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根據本地區的需要,建立社會公用計量標準器具,經上級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計量法》第九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對社會公用計量標準器具……實施強制檢定。未按照規定申請檢定或者檢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所以該法定計量檢定機構做法不符合《計量法》第六條、第九條的規定,從社會公用計量標準考核和社會公用計量強制檢定兩個方面分析,都是不符合有關計量法律規定的。用于計量稷定的社會公用準,必須依據計量法律法規的規定,通過計量標準考核,取得相應的計量標準考核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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