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某個企業有10臺天平,其中2臺用于進廠原料分析檢測、4臺用于工藝過程檢測、2臺用于產品出廠檢驗、2臺用于環境監測。企業在安排周期檢定計劃時,出現了三種觀點。第一種觀點認為:用于原料分析檢測、產品出廠檢驗和環境監測的6臺天平需要申請強制檢定,用于工藝過程檢測的安排周期檢定;第二種觀點認為:用于環境監測的2臺天平需要申請強制檢定,用于原料進廠分析檢測和產品出廠檢驗的4臺需要按計量檢定規程規定周期實施檢定,用于工藝過程檢測的4臺可以不安排檢定;第三種觀點認為:用于環境監測的2臺天平需要申請強制檢定;其他的天平應該根據實際使用情況,合理確定檢定周期,并選擇適當的方式進行非強制檢定。請問:企業應該如何區分強制檢定和非強制檢定的計量器具?屬于非強制檢定的計量器具企業應如何實施計量檢定?
【案例分析】《計量法》第九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對社會公用計量標準器具,部門和企業、事業單位使用的最高計量標準器具,以及用于貿易結算、安全防護、醫療衛生、環境監測方面的列人強制檢定目錄的工作計量器具,實行強制檢定。”1999年3月19日原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公告第6號《關于企業使用的非強制檢定計量器具由企業依法自主管理的公告》中規定:“非強制檢定計量器具的檢定周期,由企業根據計量器具的實際使用情況,本著科學、經濟和量值準確的原則自行確定。非強制檢定計量器具的檢定方式,由企業根據生產和科研的需要,可以自行決定在本單位檢定或者送其他計量檢定機構檢定、測試,任何單位不得干涉。”所以,上述第一種、第二種觀點不符合《計量法》第九條實施強制檢定范圍的規定,第三種觀點是正確的。因為只有用于環境監測的2臺天平是用于環境監測并列人強制檢定目錄的工作計量器具,其他均屬于非強制檢定計量器具。非強制檢定的計量器具也是應該檢定的,不過其檢定周期和檢定方式可以由企業自行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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