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某法定計量檢定機構招聘了一批剛從大學畢業的學生從事計量檢定工作。由于該機構承擔的計量檢定任務比較繁重,考慮到這批學生的理論基礎比較好,動手能力比較強,所以經過所在實驗室的同意和機構領導的批準,就讓他們直接從事計量檢定工作,并出具計量檢定證書。問題在于:計量檢定機構是否能批準未經考核合格取得計量檢定員資格的人員從事計量檢定工作并出具計量檢定證書?
【案例分析】
《計量法》第二十條明確規定:執行計量檢定任務的人員,必須經考核合格。《計量檢定人員管理辦法》第四條規定:“計量檢定人員從事計量檢定活動,必須具備相應條件,并經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核準,取得計量檢定員資格。”所以,該機構的做法是不正確的,不符合《計量法》第二十條和《計量檢定人員管理辦法》第四條的規定。新分配的大學生參加工作后,應認真學習相關的計量檢定專業知識,熟悉計量檢定操作技能,并在計量檢定員的監督下參與計量檢定過程,但是不能出具計量檢定證書。只有在其通過考取得相應的計量檢定員資格,才能獨立從事計量檢定工作并出具計量檢定證書。
【案例】
某計量器具生產企業對已經取得型式批準證書和制造計量器具許可證的產品進行了技術創新,擴大了測量范圍,提高了測量準確度。為了滿足用戶的需要,該企業立即組織批量生產,并投放市場銷售,取得了很好的經濟效益。請問:已經生產的計量器具性能變更后是否需要履行型式批準手續?
【案例分析】
《計量器具新產品管理辦法》第二條規定:“計量器具新產品是指本單位從未生產過的計量器具,包括對原有產品在結構、材質等方面做了重大改進導致性能、技術特征發生變更的計量器具。”第四條規定:“凡制造計量器具新產品,必須申請型式批準。”所以,上述企業的做法不符合《計量器具新產品管理辦法》第二條、第四條的規定。因為該生產企業通過技術創新,導致了原計量器具測量范圍擴大、測量準確度提高,即計量器具的性能和技術特征發生了變更,因此必須申請型式批準。
【案例】
某計量器具生產企業為了滿足顧客的需要,對已經取得制造計量器具許可證的產品進行了改進,其測量范圍擴大了,測量準確度提高了。該產品生產后直接銷售給了顧客,得到了顧客的認可。問題在于:一個企業是否可以生產銷售超出了制造許可范圍的計量器具?
【案例分析】
《制造、修理計量器具許可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五條規定:“制造量程擴大或者準確度提高等超出原有許可范圍的相同類型計量器具新產品,或者因有關技術標準和技術要求改變導致產品性能發生變更的計量器具的,應當另行辦理制造計量器具許可;其有關現場考核手續可以簡化。”所以,該企業的上述做法不符合《制造、修理計量器具許可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五條的規定。因為該企業為滿足顧客需要而新生產的計量器具量程擴大了、準確度提高了,屬于超出原有許可范圍的相同類型計量器具新產品,應當另行辦理制造計量器具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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