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量檢定規程、校準規范的使用
(一)正確選擇檢定或校準
在依法管理的計量器具中,凡列入強制檢定的計量器具,即社會公用計量標準、部門、企事業使用的最高計量標準和用于貿易結算、安全防護、醫療衛生、環境監測方面列入強制檢定目錄的工作計量器具,必須進行強制檢定,這種檢定應實行定點定期的檢定。通過檢定,對計量器具的計量性能及法定計量要求進行評定,符合規定的計量要求,則判定合格,準予按照相應的準確度等級使用;否則評定為不合格,不準使用;并貼相應標記。屬于強制檢定范圍而沒有計量檢定規程為依據的,不能開展檢定,可以開展校準。
對非強制檢定的計量器具,即由使用單位自己依法自主管理的計量器具,按我國目前的實際情況,可以自行選擇檢定或校準,可以由使用單位自己進行定期檢定或校準,若本單位不能檢定或校準的,應送有資格的計量技術機構進行檢定或校準。如果需要給出計量器具合格或不合格結論時,可以采用檢定。如果僅為了確定計量器具所指示的量值,或使用部分測量范圍所指示的的量值時,可以采用校準的方式進行量值溯源。檢定的計量器具按照計量檢定規程劃分的等級或要求判斷合格與否。校準報告給出校準結果及其測量不確定度的詳細信息,用戶可以根據自己的使用場合和需要,按照GB/T19022中的方法自行進行計量確認,實現計量器具的有效管理。
對于非強制檢定的計量器具,作為計量技術人員,應通過與用戶溝通,了解用戶的使用要求后,按實際需要確定檢定或校準。
(二)正確選擇計量檢定規程和校準規范
檢定和校準方法的統一是量值一致的重要環節。因此應優先采用國家計量檢定規程和國家計量校準規范,以確保全國范圍內檢定或校準方法的統一。沒有國家計量檢定規程的,可采用部門或地方計量檢定規程;沒有國家計量校準規范的,可以由有關部門或從事計量校準的機構根據需要編制,經技術審查和批準后使用。根據發布組織的權威性,檢定規程或校準規范的嚴謹性會有所不同。使用權威的檢定規程或校準規范,檢定或校準的結果可以獲得更加廣泛的接受。
由于生產廠商的不同,同種測量儀器可能有不同的名稱.或同名測量儀器可以有不同的測量功能。因此,需要計量人員根據測量儀器的測量原理、測量功能和用途,正確選擇檢定規程和校準規范,保證測量結果滿足用戶的需要。
(三)正確執行計量檢定規程和校準規范
1.正確執行計量檢定規程
計量檢定規程中規定的檢定條件、檢定設備要求、檢定項目和檢定方法是針對被檢儀器的計量特性的,執行檢定規程,必須嚴格執行檢定規程中的所有規定.保證檢定結果的真實可靠。計量檢定規程是實施《計量法》的重要條件,是從事計量檢定的法定依據;為了在實施中更好的執行計量檢定規程,原國家計量局曾發布過《在實施計量法中有關計量檢定規程問題的意見》[(86)量局法字第337號]文件,內容如下:
(1)關于計量檢定手段和條件不完全滿足規程要求的檢定出證
①檢定手段和條件按規程考核不合格的,不能開展檢定,也不能出具檢定證書。
②制定計量檢定規程時,對某些特殊情況,應制定相應的變通條款,說明在什么條件下哪些項目可以不作檢定。
(2)關于按實際使用需要進行部分檢定或出證
①具備檢定手段和條件,根據實際需要又符合規程要求的,在周期檢定中可作部分檢定.并出具檢定證書,但在證書中必須注明。
②對允許作部分檢定的計量器具,應在相應的規程中加以注明。
(3)關于沒有計量檢定規程的計量器具如何管理
①國家制定的計量器具目錄是國家規定依法管理的范圍,至于實施檢定和監督的具體項目可由各部門、各地方制定明細目錄確定。
②沒有計量檢定規程的(包括國家、部門和地方計量檢定規程)可暫對其執行檢定的情況進行計量法制監督檢查,由各地方、各部門根據具體情況掌握。
③沒有計量檢定規程的,不能進行仲裁檢定,可按糾紛雙方協商的辦法進行計量調解。
④由于某地區或某部門實施計量法制管理和生產上急需,而又尚未制訂計量檢定規程的,應由部門和地方盡快制定計量檢定規程加以解決。
(4)關于參照某檢定規程所進行的檢定或出證
①規程中規定允許參照的,可以作為該計量器具檢定的依據,可出具檢定證書。
②為便于規程的實施,參照的具體內容應在計量檢定規程中作出明確規定。
(5)關于沒有計量檢定規程為依據所進行的“檢定”
①計量檢定必須執行計量檢定規程,凡沒有以計量檢定規程為依據的,不能稱為檢定。
②如只確定計量器具的示值的校準值或示值誤差可稱為“校準”。
(6)關于執行規程和技術標準的協調
①制定計量檢定規程和技術標準,應努力使兩者協調一致。
②從事計量檢定必須執行計量檢定規程。
③因執行規程與技術標準出現的計量糾紛,經雙方協商,不能自行解決時.可按法定程序申請仲裁檢定。仲裁檢定應以計量基準或社會公用計量標準的數據為準。
(7)關于執行部門和地方計量檢定規程的協調
①部門規程在本部門范圍內實施,地方規程在本地區范圍內實施,部門內部的管理,以執行國家和部門規程為主;凡涉及社會的,以執行國家和地方規程為主。
②凡同一種計量器具具有多種部門或地方檢定規程,則由國務院計量行政部門盡快制訂國家計量檢定規程。
(8)關于計量檢定規程中對檢定周期的規定
①計量檢定規程作為技術法規應對檢定周期做出規定,它是規程內容的組成部分。具體規定形式,可為強制性的最大周期(如不得超過×年),也可規定為建議性周期(如一般不得超過×年)。
②具體執行檢定周期的長短,應根據規程的規定,結合不同計量器具、不同使用情況和法制管理要求,按管理權限確定。
(9)關于規程修訂以后,對使用中舊的計量器具的檢定
①檢定規程修訂時,必須注意新、舊規程的過渡問題,應考慮規程修訂之前投入使用的計量器具的處理,必要時在規程中做出相應的規定。
②新規程頒布后,舊規程應作廢,檢定應按新規程執行。
“經檢定不合格不準使用”的含意,應包括“經檢定不合格不準按原計量器具準確度等級的用途使用”。
2.正確執行校準規范
正確執行校準規范可保證校準結果符合規范要求,減小由于校準方法不一致造成的校準實驗室間量值的差異。正確執行校準規范包括:了解被校儀器、選擇計量標準及相關設備、控制相關的校準條件、按照規定的程序進行校準測量。首先需要確定校準規范中適用于被校儀器的計量特性。評定的計量特性必須覆蓋被校測量儀器的使用要求。
校準規范中,對各種不確定度因素的控制不一定有詳細規定。因此各實驗室應該根據自己實驗室的實際情況,規定校準結果的目標不確定度,并根據目標不確定度配備校準設備和設施,控制各種不確定度因素的大小。
各校準實驗室為貫徹校準規范有時需要制定作業指導書,當校準規范中規定的校準程序還不夠詳細時,實驗室可以對校準程序的細節,進行進一步的規定。
校準規范中給出的測量不確定度評定示例,有助于校準人員對校準結果進行不確定度分析和評定時作為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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