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施強制檢定的計量器具范圍包括兩部分,一是計量標準,即社會公用計量標準、部門和企事業單位使用的最高計量標準;二是工作計量器具,即直接用于貿易結算、安全防護、醫療衛生、環境監測方面的列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目錄》的工作計量器具。
1987年4月5日國務院發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檢定管理辦法》,同時公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目錄如下:
下列工作計量器具,凡用于貿易結算、安全防護、醫療衛生、環境監測的,實行強制檢定:
1. 尺
2. 面積計
3. 玻璃液體溫度計
4. 體溫計
5. 石油閃點溫度計
6. 谷物水分測定儀
7. 熱量計
8. 砝碼
9. 天平
10.秤
11.定量包裝機
12.軌道衡
13.容重器
14.計量罐、計量罐車
15.燃油加油機
16.液體量提
17.食用油售油器
18.酒精計
19.密度計
20.糖量計
21.乳汁計
22.煤氣表
23.水表
24.流量計
25.壓力表
26.血壓計
27.眼壓計
28.汽車里程表
29.出租汽車里程計價表
30.測速儀
31.測振儀
32.電度表
33.測量互感器
34.絕緣電阻、接地電阻測量儀
35.場強計
36.心、腦電圖儀
37.照射量計(含醫用輻射源)
38.電離輻射防護儀
39.活度計
40.激光能量、功率計(含醫用激光源)
41.超聲功率計(含醫用超聲源)
42.聲級計
43.聽力計
44.有害氣體分析儀
45.酸度計
46.瓦斯計
47.測汞儀
48.火焰光度計
49.分光光度計
50.比色計
51.煙塵、粉塵測量儀
52.水質污染監測儀
53.呼出氣體酒精含量探測器
54.血球計數器
55.屈光度計
最新考試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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