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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我國法定計量單位的實施要求
1984年2月27日國務院發布《關于在我國統一實行法定計量單位的命令》中要求:我國的計量單位一律采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定計量單位”。“我國目前在人民生活中采用的市制計量單位,可以延續使用到1990年,1990年底以前要完成向國家法定計量單位的過渡”。根據國務院的《命令》,1984年3月9日,國家計量局發布了經國務院第21次常務會議通過的《全面推行我國法定計量單位的意見》。該意見提出:“全國于80年代末,基本完成向法定計量單位的過渡,分兩個階段進行:1984年~1987年年底四年期間,國民經濟各主要部門,特別是工業交通、文化教育、宣傳出版、科學技術和政府部門,應大體完成其過渡,一般只準使用法定的計量單位。1990年年底以前,全國各行各業全面完成向法定計量單位的過渡。自1991年1月起,除個別特殊領域外,不允許再使用非法定計量單位。”通過廣泛的法定計量單位的宣傳、進行計量單位改制等一系列活動,1991年國家技術監督局檢查驗收,全國基本上實現了向法定計量單位的過渡。又經過了十多年的努力,包括土地面積計量單位的改革等都已完成,全國已全面使用法定計量單位。當然,由于人們的習慣,在貿易市場、有的商店偶爾還出現用市制或英制表示的計量單位,如蔬菜多少錢一斤、電視機三十四英寸等,這些都將隨著法制計量的加強而解決。
7.我國法定計量單位的適用范圍
凡從事下列活動,需要使用計量單位的,應當使用法定計量單位:
(1)制發公文、公報、統計報表;
(2)編播廣播、電視節目,傳輸信息;
(3)出版、發行出版物;
(4)制作、發布廣告;
(5)生產、銷售產品,標注產品標識,編制產品使用說明書;
(6)印制票據、票證、賬冊;
(7)出具證書、報告等文件;
(8)制作公共服務性標牌、標志;
(9)國家規定應當使用法定計量單位的其他活動。
由于特殊原因需要使用非法定計量單位的,應當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批準。如果違反使用規定,國家將予以處罰。
8.部分非法定計量單位與法定計量單位的換算舉例
過去較為常用的部分非法定計量單位與法定計量單位的換算舉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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