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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商品量的計量監督管理和檢驗
1985年頒布的《計量法》是根據我國當時的經濟轉型期的具體情況,重點規范了計量器具的制造、修理、進口、銷售和使用。但是《計量法》的規定過于原則,操作性不強。為加強對商品量的計量監督管理,國家先后出臺了《零售商品稱重計量監督管理辦法》、《定量包裝商品計量監督管理辦法》、《商品量計量違法行為處罰規定》等規章和《定量包裝商品生產企業計量保證能力評價規定》等規范性文件,以及國家計量技術規范《定量包裝商品凈含量計量檢驗規則》,為我國加強對商品量和定量包裝商品生產企業的管理提供了依據。
(一)零售商品稱重計量監督管理
在《零售商品稱重計量監督管理辦法》中,對零售商品稱重計量監督管理的對象、要求、核稱商品的方法和法律責任等做出了明確的規定。
1.管理對象(掌握)
零售商品稱重計量監督管理的對象主要是以重量結算的食品、金銀飾品。
2.管理要求
(1)零售商品經銷者銷售商品時,必須使用合格的計量器具,其最大允許誤差應當優于或等于所銷售商品的負偏差。
(2)零售商品經銷者使用稱重計量器具當場稱量商品,必須按照稱重計量器具的實際示值結算,保證商品量計量合格。
(3)零售商品經銷者使用稱重計量器具每次當場稱重商品,在規定的稱重范圍內,經核稱商品的實際重量值與結算重量值之差不得超過規定的負偏差。
3.核稱商品的方法
(1)原計量器具核稱法
直接核稱商品,商品的核稱重量值與結算(標稱)重量值之差不應超過商品的負偏差,并且稱重與核稱重量值等量的最大允許誤差優于或等于所經銷商品的負偏差三分之一的砝碼,砝碼示值與商品核稱重量值之差不應超過商品的負偏差。
(2)高準確度稱重計量器具核稱法
用最大允許誤差優于或等于所經銷商品的負偏差三分之一的計量器具直接核稱商品,商品的實際重量值與結算(標稱)重量值之差不應超過商品的負偏差。
(3)等準確度稱重計量器具核稱法
用另一臺最大允許誤差優于或等于所經銷商品的負偏差的計量器具直接核稱商品,商品的核稱重量值與結算(標稱)重量值之差不應超過商品的負偏差的2倍。
4.法律責任
零售商品經銷者違反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的,縣級以上地方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依照《計量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有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給予行政處罰。
單項選擇題:零售商品稱重計量監督管理的對象主要是以重量結算的____。
A.食品、金銀飾品 B. 化妝品
C. 藥品 D.以上全部
答案: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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