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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工程保修
1.承包人應當在工程竣工驗收之前,與發包人簽訂[質量保修書],作為[合同附件].
2.質量保修書的主要內容包括[工程質量保修范圍和內容]、[質量保修期]、[質量保修責任]、[保修費用].
3.工程質量保修期從[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應[由雙方約定且不低于法定標準]的時間確定。
4.施工合同中規定,工程在正常使用條件下的最低保修期限工程在正常使用條件下的最低保修期限
5.按規定,屬于保修范圍和內容的項目,承包人應在接到發包人的保修通知起[7天內]派人保修。
6.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質量保修辦法》的規定,涉及[結構安全]的質量問題,應當立即向[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由[原設計單位]或[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實施保修。
7.按規定,質量保修完成后,由[發包人]組織驗收。
8.《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規定,竣工結算時[不再扣留質量保修金],保修費用由[造成質量缺陷的責任方]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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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監理工程師考試三項控制(質量控制)沖刺匯總 2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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