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命題點17 締約過失責任
1.概 念
締約過失責任,是指在合同締結過程中,當事人一方或雙方因自己的過失而致合同不成立、無效或被撤銷,應對信賴其合同為有效成立的相對人賠償基于此項信賴而發生的損害。締約過失責任既不同于違約責任,也有別于侵權責仟,是一種獨立的責任。
2.締約過失責任的構成
(1)締約一方受有損失
損害事實是構成民事賠償責任的首要條件,如果沒有損害事實的存在,也就不存在損害賠償責任。締約過失責任的損失是一種信賴利益的損失,即締約人信賴合同有效成立,但因法定事由發生,致使合同不成立、無效或被撤銷等而造成的損失。
(2)締約當事人有過錯
承擔締約過失責任一方應當有過錯,包括故意行為和過失行為導致的后果責任。這種過錯主要表現為違反先合同義務。
(3)合同尚未成立
這是締約過失責任有別于違約責任的最重要原因。合同一旦成立,當事人應當承擔的是違約責任或者合同無效的法律責任。
(4)締約當事人的過錯行為與該損失之間有因果關系
締約當事人的過錯行為與該損失之間有因果關系,即該損失是由違反先合同義務引起的。
3.承擔締約過失責任的情形
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提供虛假情況;
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
違反締約中的保密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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