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命題點10 承諾的期限
承諾必須以明示的方式,在要約規定的期限內作出。要約沒有規定承諾期限的,視要約的方式而定:
(1)要約以對話方式作出的,應當即時作出承諾,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
(2)要約以非對話方式作出的,承諾應當在合理期限內到達。
要約以信件或者電報作出的,承諾期限自信件載明的日期或者電報交發之日開始計算。信件未載明日期的,自投寄該信什的郵戳日期開始計算。要約以電話、傳真等快速通訊方式作出的,承諾期限白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開始計算。
受要約人在承諾期限內發出承諾,按照通常情形能夠及時到達要約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諾到達要約人時超過承諾期限的,除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因承諾超過期限不接受該承諾的以外,該承諾有效。
命題點11 《合同法》對承諾的有效性作出的區分
(1)受要約人超過承諾期限發出的承諾。除非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該承諾有效,否則該超期的承諾視為新要約,對要約人不具備法律效力。
(2)非受要約人責任原因延誤到達的承諾。受要約人在承諾期限內發出承諾,按照通常情況能夠及時到達要約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諾到達要約人時超過了承諾期限。對于這種情況,除非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因承諾超過期限不接受該承諾,否則承諾有效。
命題點12 承諾的撤回
承諾的撤回是承諾人阻止或者消滅承諾發生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承諾可以撤回。撤回承諾的通知應當在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之前或者與承諾通知同時到達要約人。
命題點13 承諾的生效
承諾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根據交易習慣或者要約表明可以通過行為作出承諾的除外。承諾的通知送達給要約人時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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