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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監理工程師考試合同管理知識點輔導5

發表時間:2011/3/16 11:13:01 來源:互聯網 點擊關注微信:關注中大網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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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要約與承諾

1.合同的成立必須經過[要約]、[承諾]兩個階段。

2.訂立合同過程中,[投標書]是要約。

3.[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4.要約人是指[提出要約一方].

5.被要約人是指[接受要約一方]

6.要約應當具有的條件是[內容具體確定]、[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合同的一般條款].

7.要約必須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必須是以[締結合同]為目的。

8.[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

9.價目表的寄送、招標公告、商業廣告、招股說明書等均是[要約邀請].

10.[商業廣告]的內容符合要約規定,視為要約。

11.《合同法》規定,要約撤回的條件是撤回要約的通知應當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或[同時]到達受要約人。

12.《合同法》規定,要約撤銷的條件是撤銷要約的通知應當在[受要約人發出承諾通知之前]到達受要約人。

13.要約撤回是指要約[在發生法律效力之前],欲使其不發生法律效力而取消要約的意思表示。

14.要約撤銷是要約[在發生法律效力之后],要約人欲使其喪失法律效力而取消該項要約的意思表示。

15.要約不得撤銷的情況包括[要約人確定承諾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并已經為履行合同做了準備工作].

16.受要約人作出的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是[承諾].

17.承諾應具備的條件是[承諾必須由受要約人作出]、[承諾只能向要約人作出]、[承諾的內容應當與要約的內容一致]、[承諾必須在承諾期限內發出].

18.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的,[視為薪要約]. 19.有關合同[標的、數量、質量、價款和報酬]、[履行期限和履行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和解決爭議方法]等的變更,是對要約內容的實質性變更。

20.非受要約人向要約人作出的接受要約的意思表示是一種[要約].

21.非要約對象向要約人作出的完全接受要約意思的表示[不是承諾].

22.受要約人對解決爭議的方法變更,應視為[新要約].

23.在建設工程合同的訂立過程中,[招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的行為是承諾。

24.要約以非對話方式作出的,承諾應當在合理期限內到達。“合理期限”要根據要約發出的[客觀情況]和[交易習慣]確定,應當注意雙方的利益平衡。

25.承諾期限自[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開始計算。

26.《合同法》規定,承諾的撤回的條件是撤回承諾的通知應當在[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之前]或[與承諾通知同時]到達要約人。

27.世界各國對于要約和承諾的生效,主要有[投郵主

義]、[到達主義]、[了解主義].

28.我國對要約、承諾的生效采用[到達主義].

29.承諾的通知[送達給要約人]時生效。

30.如果法律法規、當事人對合同的形式、程序沒有特殊的要求,則[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

31.一般情況下,[要約生效]的地點為不要式合同成立的地點。

32.采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營業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沒有主營業地的,其[經常居住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

33.當事人采用合同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蓋章]時合同成立。

34.當事人采用信件、數據電文等形式訂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簽訂[確認書],[簽訂確認書]時合同成立。

四、格式條款

1.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即可采用格式條款。

2.格式條款又被稱為[標準條款].

3.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做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的解釋。

4.在格式條款與非格式條款不一致時,應當采用[非格式條款].

五、締約過失責任

1.《合同法》中規定的“締約過失責任”是指[因訂立合同時對方提供虛假情況而使本方受到損失,要求對方承擔賠償責任].

2.締約過失責任,是在[合同締結過程中]形成的。

3.締約過失責任是[獨立責任]、[合同磋商階段責任]、[合同未成立時的責任].

4.締約過失責任的構成應具備[締約一方受有損失]、忙締約當事人有過錯]、[合同尚未成立]、[締約當事人的過錯行為與該損失之間有因果關系]等條件。

5.承擔締約過失責任一方應當有過錯,這種過錯主要表現為違反[先合同義務].

6.締約過失責任自[要約生效]開始產生。

7.締約過失責任有別于違約責任的最重要原因是[合同尚未成立].

8.承擔締約過失責任的情形有[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提供虛假情況]、[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違反締約中的保密義務].

9.代理人隱瞞無權代理這一事實而與相對人進行磋商,應承擔[締約過失]責任。

10.施工企業不具有相應的資質等級而謊稱具有,應承擔[締約過失]責任。

11.施工企業沒有得到進(出)口許可而謊稱獲得或故意隱瞞標的物的瑕疵等,應承擔[締約過失]責任。

12.在合同磋商階段不會發生的責任有[違約責任]、[侵權責任]、[保證責任]、[合同糾紛責任],極易發生的責任是[締約過失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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