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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對施工質量的監督管理
1.工程師在施工過程中應采用[巡視]、[旁站]、[平行檢驗]等方式監督檢查承包人的施工工藝和產品質量,對建筑產品的生產過程進行嚴格控制。
2.發包人對部分或全部工程質量有特殊要求的,應[支付由此增加的追加合同價款]、[對工期有影響的應給予相應順延].
3.按規定,工程師應依據[合同約定的]質量標準對承包人的工程質量進行檢查,達到或超過約定標準的[給予質量認可(不評定質量等級)];達不到要求時,則[予以拒收].
4.因發包人的原因達不到約定標準的工程應由[發包人承擔返工的追加合同價款,工期相應順延].
5.如果雙方對工程質量有爭議,由[專用條款約定的工程質量監督部門]鑒定,所需費用及因此造成的損失由[責任方承擔].
6.經過工程檢查檢驗合格后的工程,又發現因承包人原因出現的質量問題,應由[承包人承擔責任,賠償發包人的直接損失,工期不予順延].
7.施工過程中,工程師的檢查檢驗影響了承包人施工的正常進行,如檢查檢驗合格時,應由[發包人支付影響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價款]、[相應順延工期].
8.施工過程中,因工程師指令失誤和其他非承包人原因發生的追加合同價款,由[發包人]承擔。
9.如果發包人要求承包人使用專利技術或特殊工藝施工,應負責辦理相應的申報手續,[發包人]承擔申報、試驗、使用等費用。
10.施工過程中,若承包人提出使用專利技術或特殊工藝施工,應首先取得[工程師]認可,然后由[承包人]負責辦理申報手續并承擔有關費用。
九、隱蔽工程與重新檢驗
1.施工合同文本規定,如需對工程進行中間驗收,應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2.承包人在工程具備隱蔽條件或達到專用條款約定的中間驗收部位時,應首先進行自檢,并在隱蔽或中間驗收前[48小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工程師驗收。
3.隱蔽工程檢測結果表明質量驗收合格,經[工程師在驗收記錄上簽字]后,承包人可進行工程隱蔽和繼續施工。
4.如果工程師不能按時進行隱蔽工程的驗收,應在[承包人通知的驗收時間前24小時],以書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驗收要求,但[延期不能超過48小時].
5.經工程驗收,工程質量符合標準要求,[驗收24小時后],工程師不在驗收記錄上簽字,視為工程師已經認可驗收記錄,承包人可進行隱蔽或繼續施工。
6.無論工程師是否參加了驗收,當其對某部分的工程質量有懷疑,均可要求承包人對已經隱蔽的工程進行[重新檢驗],若質量合格,[發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全部追加合同價款,賠償承包人損失,并相應順延工期,若不合格,則由[承包人承擔全部費用,工期不予順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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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監理工程師考試三項控制(質量控制)沖刺匯總 2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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