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命題點52 承擔違約責任的方式
1.繼續履行
繼續履行是指違反合同的當事人不論是否承擔了賠償金或者承擔了其他形式的違約責任,都必須根據對方的要求,在自己能夠履行的條件下,對合同未履行的部分繼續履行。
特別是金錢債務,違約方必須繼續履行,因為金錢是一般等價物,沒有別的方式可以替代履行。因此,當事人一方未支付價款或者報酬的,對方可以要求其支付價款或者報酬。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者履行非金錢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對方也可以要求繼續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
(2)債務的標的不適于強制履行或者履行費用過高;
(3)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要求履行。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
2.賠償損失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對方的損失。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或應當預見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這種方式是承擔違約責任的主要方式。
3.支付違約金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額的賠償辦法。約定違約金低于造成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子以增加;約定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違約金與賠償損失不能同時采用。如果當事人約定了違約金,則應當按照支付違約金承擔違約責任。
4.定金罰則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定金條款。但是,這兩種違約責任不能合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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