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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可變更或可撤銷的合同
1.合同當事人對合同的可變更或可撤銷發生爭議,只有[人民法院]、[仲裁機構]有權變更或者撤銷合同。
2.合同被變更、撤銷的前提是[當事人提出請求].
3.當事人如果只要求變更合同,則[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不得撤銷其合同].
4.可變更的合同在變更前屬于[有效]合同。
5.[因重大誤解而訂立的合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合同]、[以欺詐、脅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均是可撤銷的合同。
6.因重大誤解而訂立的合同屬可變更或可撤銷合同,其“重大誤解”必須是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已經發生的誤解,如果是合同訂立后發生的事實,且一方當事人訂立時由于自己
的原因而沒有預見到,則[不屬于重大誤解].
7.民間借貸約定的利息高于銀行同期同種貸款利率的[4倍]時,簽定的合同,可確認為可變更、可撤銷合同。
8.合同撤銷權消滅的情形有[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l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
9.可撤銷的合同只涉及當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實]的問題。
10.施工合同中的承包人到材料供應商處去購買水泥,由于水泥標號不清楚而將425號的水泥當作525號水泥購入。該買賣合同沒有仲裁條款,發現問題后,承包人應[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撤銷該合同].
11.依據《合同法》的規定,出現[對方當事人采用欺詐手段]訂立的合同時,當事人可以向仲裁機構請求撤銷合同。
12.對合同的效力不產生影響的情況有[當事人名稱變更]、[法定代表變更]、[當事人合并]、[當事人分立].
九、合同的履行
1.合同的履行以[有效的合同]為前提和依據。
2.合同具有法律約束力的首要表現是[合同履行].
3.合同生效后,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報酬、履行地點
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可以協議補充,這體現了合同履行的[全面履行]原則。
4.建設工程合同中的質量標準是[當事人的約定不能低于國家標準].
5.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在合同生效后如果合同的價款不明,則應當執行[工程所在地]的市場價格。
6.某施工承包商與材料供應商簽訂的材料采購合同中,約定的運輸費用不明確,應[由材料供應商承擔].
7.訂立合同時,當事人在合同內對價款沒有作出明確約定,合同生效后,雙方通過協商也未達成一致,則應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履行。
8.《合同法》規定,訂立合同時履行地點不明確的,需給付貨幣時,在[接收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要交付不動產時,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
9.依據《合同法》規定,當合同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要求履行].當履行方式不明確的,按照[有利于實現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履行費用的負擔不明確的,由[履行義務一方]承擔。
10.合同在履行中,如果是按照市場行情約定價格履行,則市場行情的波動[不應影響合同,合同仍執行原價格].
11.如果執行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的,在合同約定的交付期限內政府價格調整時,按照[交付時的價格]計價。
12.執行政府定價的合同,逾期交付標的物的,遇價格上漲時按照[原價格]執行;遇價格下降時,按[新價格]執行。逾期提取標的物或逾期付款的,遇價格上漲時,按[新價值]執行;價格下降時,按[原價格]執行。
13.一方當事人在履行過程中發生困難,另一方當事人應當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給予幫助。這體現了在合同履行過程中應遵循[誠實信用]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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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監理工程師考試三項控制(質量控制)沖刺匯總 2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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