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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選擇最適用工程質量事故處理方案的輔助方法
選擇工程質量處理方案,是復雜而重要的工作,它直接關系到工程的質量、費用和工期。處理方案選擇不合理,不僅勞民傷財,嚴重的會留有隱患,危及人身安全,特別是對需要返工或不做處理的方案,更應慎重對待。
下面給出一些可采取的選擇工程質量事故處理方案的輔助決策方法。
1.實驗驗證
即對某些有嚴重質量缺陷的項目,可采取合同規定的常規試驗以外的試驗方法進一步進行驗證,以便確定缺陷的嚴重程度。監理工程師可根據對試驗驗證結果的分析、論證,再研究選擇最佳的處理方案。
2.定期觀測
有些有缺陷的工程,短期內其影響可能不十分明顯,需要較長時間的觀測才能得出結論。對此,監理工程師應與建設單位及施工單位協商,是否可以留待責任期解決或采取修改合同,延長責任期的辦法。
3.專家論證
對于某些工程質量問題,可能涉及的技術領域比較廣泛,或問題很復雜,有時僅根據合同規定難以決策,這時可提請專家論證。實踐證明,采取這種方法,對于監理工程師正確選擇重大工程質量缺陷的處理方案十分有益。
4.方案比較
這是比較常用的一種方法。同類型和同一性質的事故可先設計多種處理方案,然后結合當地的資源情況、施工條件等逐項給出權重,做出對比,從而選擇具有較高處理效果又便于施工的處理方案。
二、工程質量事故處理的鑒定驗收
質量事故的技術處理是否達到了預期目的,消除了工程質量不合格和工程質量問題,是否仍留有隱患。監理工程師應通過組織檢查和必要的鑒定,進行驗收并予以最終確認。
(一)檢查驗收
工程質量事故處理完成后,監理工程師在施工單位自檢合格報驗的基礎上,應嚴格按施工驗收標準及有關規范的規定進行,結合監理人員的旁站、巡視和平行檢驗結果,依據質量事故技術處理方案設計要求,通過實際量測,檢查各種資料數據進行驗收,并應辦理交工驗收文件,組織各有關單位會簽。
(二)必要的鑒定
為確保工程質量事故的處理效果,凡涉及結構承載力等使用安全和其他重要性能的處理工作,常需做必要的試驗和檢驗鑒定工作。或質量事故處理施工過程中建筑材料及構配件保證資料嚴重缺乏,或對檢查驗收結果各參與單位有爭議時,常見的檢驗工作有:混凝土鉆芯取樣,用于檢查密實性和裂縫修補效果,或檢測實際強度;結構荷載試驗,確定其實際承載力;超聲波檢測焊接或結構內部質量;池、罐、箱柜工程的滲漏檢驗等。檢測鑒定必須委托政府批準的有資質的法定檢測單位進行。
(三)驗收結論
對所有質量事故無論經過技術處理,通過檢查鑒定驗收還是不需專門處理的,均應有明確的書面結論。若對后續工程施工有特定要求,或對建筑物使用有一定限制條件,應在結論中提出。
驗收結論通常有以下幾種:
(1)事故已排除,可以繼續施工。
(2)隱患已消除,結構安全有保證。
(3)經修補處理后,完全能夠滿足使用要求。
(4)基本上滿足使用要求,但使用時應有附加限制條件,例如限制荷載等。
(5)對耐久性的結論。
(6)對建筑物外觀影響的結論。
(7)對短期內難以作出結論的,可提出進一步觀測檢驗意見。
對于處理后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統一標準》的規定的,監理工程師應予以驗收、確認,并應注明責任方主要承擔的經濟責任。對經加固補強或返工處理仍不能滿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單位(子單位)工程,應拒絕驗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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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監理工程師考試理論與法規相關知識點講解匯總4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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